分享

不用跑税局,分分钟搞定已抄报税证明

 二哥税税念 2020-10-21
阅读本文大概需要 5 分钟。
二哥的第827篇原创文章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下面简称:已抄报税证明。

这个二哥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吧。

以前开这个东西需要带上发票记账联、记账凭证、申报表等资料「各地资料规定略不同」跑税务局去填表开具。

现在不用了,直接网上税务局开具,方便快捷。

我们先来看看如何不用跑税局,一分钟搞定已抄报税证明。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第二步、点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进入

第三步、输入丢失的发票的发票号码、发票代码

第四步、系统会根据你输入的发票代码号码自动带出发票相关信息,然后点击开具即可。

开具成功的已抄报税证明就是PDF格式,可以打印或者直接传给购买方使用即可。

看,是不是很简单呢?多跑网路,少跑马路,这是税务局便民的好措施,二哥想起以前,再看看现在,不得不感叹工作是越来越便利。

那么是不是丢失了发票都需要开这个证明呢?丢失普通发票需要吗?丢失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其中的一联需要吗?丢失空白发票需要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详细学习一下丢失发票各种情况的操作攻略。

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方式。

1、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之前在向税务局提交报告时还需要先登报挂失,现在登报这个事项已经取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也是跑网路,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具体情况出具相应证明。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那还需要税务局出个证明。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其实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北京甚至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等等。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呗,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处罚-出具相应证明。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一直以来就存在诟病。其实在目前的信息系统管控下,即便是发票丢失,企业的发票管理系统,税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都有记录,对于企业的入账、抵扣并不会有太大影响,你比如抄报税证明,存在的意义其实本身就并不大了。

不过由于政策还没将其废止,那么还是得继续开。

不过登报这一麻烦事算是彻底取消了,可喜可贺,以后发票丢失处理也会越来越便捷。

注:二哥税税念是非官方的平台,所有内容都是自我学习思考的总结,仅供同行参考学习,绝非实际办税的依据。觉得有用可以多推荐给朋友,当然也可以点在看、转发朋友圈,都是对二哥原创的支持。

END
终生学习
坚持分享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