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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高管离婚,股权和债务应该这样处理!

 昵称72056340 2020-10-22

2018年伊始,上市仅8个月的金溢科技(002869)披露实控人离婚及财产分割方案,再次引发人们对A股天价离婚协议的热议。中国财富网梳理发现,2017年以来,A股市场上至少有1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董监高离婚,股权分割所涉及的市值超百亿元。

[案例]金溢科技实控人前妻分割市值超两亿股份

金溢科技1月8日发布公告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罗瑞发与王丽娟已于1月4日协议离婚,并约定相关财产分割方案。罗瑞发拟将其直接持有的66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分割过户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股份性质为限售流通股A股。

权益变动后,罗瑞发直接及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股票合计约287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4.43%,王丽娟持有公司股票6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6%。

此外,财产分割协议还规定,罗瑞发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94%的股权,离婚后归罗瑞发所有;王丽娟所享有的前述股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时,在同等条件下,罗瑞发有优先受让权。

如按公告披露当日31.65的收盘价计算,王丽娟所分得的股份市值超两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在金溢科技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中,罗瑞发承诺所持有股票在公司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也就是说,王丽娟所持5.6%股份尚不能变现。

金溢科技于2017年5月15日在深交所上市。5月31日其股价创造了上市至今最高纪录的54.72元,当日报收51.64元。自称拥有“交通+IT”双基因优势的金溢科技,立足电子不停车收费行业,提供智慧交通与物联网核心设备及解决方案。

[律师点评]:股权分割和债务的问题如何处理?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前陷入两亿债务纠纷的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将这则消息转引到朋友圈,并写道:“粗略看了一眼,我,是不是解放了!你们帮我看看。不敢细看!”

最高法上述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在杜绝一方“被负债”。这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夫妻所涉及的债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正常情况下,在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离婚案中,股权分割和债务的问题又该如何处理的呢?

针对这一疑问,安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丽律师告诉中国财富网,婚内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处理。“处理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经公司章程约定的可以允许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的,这样就直接将股权平均分给两人即可;另一种方式,就是公司股东、章程均不允许另一方成为股东的,会将股权作价评估,股权归一方所有,股权持有方将股权市值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有他权利”的财产。“如果出现股权质押的情况,那么,待法院判决后,涉及股权更名的,按照工商登记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办理即可。”赵丽进一步解释。

在涉及离婚债务问题时,《婚姻法》24条引发的争议较大。赵丽认为,对于夫妻之间债务的认定,需要对个人债和夫妻共同债作出区分。“‘24条’的本意在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力,不能因离婚转移财产给一方,而由另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的可能性。也是基于此,高院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简单认定,要对个人债和夫妻债加以区分。对于一方因经营公司所形成的债务也是要进行区分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视为夫妻共同之债——除非证明公司收益全部用于家庭开支。”赵丽表示。

作者:胡恩燕

新媒体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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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财富帮(微信号:cfbo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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