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 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这条消息一出,随即在网上引来一片赞誉。很多人以为,自此以后,进城落户后,没了农村户口,一样可以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但是,这么乐观的想法,可能真的理解错了。 众所周知,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而取得。 所以,按照传统理解,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也不能被继承。只要农民子女将户籍迁到城市,老家的宅基地,就连同其他一切村集体福利,统统跟你无关,形同已被开除出村籍。 因为拆迁等原因,一些村集体近年来获得了不少集体收入可以分配。子女户口早早迁往城市的那些家庭,成了绝对的利益受损者,什么也分不到;相比之下,那些户口没迁的年轻人,其实平时一样生活在城里,只有过年过节才回来。 农村户口的含金量变高,本身是反哺农村的好事,但这里面潜藏的不公平,同样显而易见。此番多部委明确,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突破了宅基地现有身份限制,应该说是个进步。 只不过,强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在落实中可能也会产生新的问题。 “不能被单独继承”的意思是,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城镇户籍子女在继承老家房子的同时,可以一并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老家房子没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被单独继承。 可是,有房子的宅基地和没房子的宅基地,对城镇户籍子女来说,本身都是基于血缘而非村民身份的特殊继承,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为何没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就不能继承呢? 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那么,是不是等到房子倒塌,继承来的宅基地使用权还要被自动收回?或者说,城镇户籍子女仅仅暂时性地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倘若如此,所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被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也就意义甚微了。 要知道,根据现有相关法规,户口进城的村民及其子女,对于老家的房子,是只能修缮不能改建的。只要户籍仍在村中的老人去世,城镇户籍子女就不能回村盖房,哪怕拆了祖宅重盖也办不到证。 需要明确的,其实还有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 如果父母不在,城镇户籍子女就会自动丧失对自家田地的承包权,那么,农村老人将鲜有财产可供子女继承。相比之下,城里的房子,无论当初是父母免费分来的,还是房改房低价得来的,都可以给子女继承。 城市和农村的年轻人,起步时能够获得的父母支持本身就差距巨大,不同的财产继承制度,无疑会进一步拉大此中贫富差距。 城市化大趋势下,农民子女进城落户,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在此过程中,不能让他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付出巨大的潜在代价,否则既不利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化,更难免会有一种财富掠夺的意味。 当父母不在了,老家既没有自家宅基地,也没有自家田地,老房子只能任其倒塌,没有办法改建——这些走出农村的年轻人,在老家事实上已经没有“家”了。将来的农村,势必也会越发凋敝下去。 为了让户籍进城的农民子女,在老家还能有“家”,为了让从农村走出的年轻人,将来还能有老家可回,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还应该在制度层面更加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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