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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的立案条件

 璞琳说法 2020-10-22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的立案条件

作者‖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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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立案,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存在依法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且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事实,决定启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开展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环节。立案,是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行政处罚法》未规定立案程序,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海关、质检、人民银行等部门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予立案。

鉴于工商行政执法领域广、案件类型多、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对立案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过,《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是有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参考《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立案的规定,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立案的基本条件应当是:有理由认为存在违法事实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且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具体来讲,工商行政处罚立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存在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且相关法条设定了行政处罚的行为。此因素最为关键。经初步调查证明存在违法嫌疑时,才应当立案;经初步调查有确凿证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不能立案。涉嫌违法,只要求有初步证据,不要求证据确凿。

二是办案机关具有管辖权。具有管辖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首先,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事项。如属于其他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事项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则工商机关不应立案。如,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就属药品监管部门的专属管辖事项,工商机关不得立案。其次,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属于承办案件的工商机关管辖范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工商机关予以立案的,除涉嫌违法事项属办案机关管辖事项外,还应初步核查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其管辖区域。

三是违法行为仍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被发现的违法行为,除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工商机关不应立案。

四是不违反一事不再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其他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或在先立案的,办案机关不应再立案,但办案机关依法需要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等其他行政处罚的除外。

五是初步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查中已经确认存在依法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无需立案

六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案件能适用简易程序查处,就无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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