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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资质认定与CNAS认可有何区别?能否委托仅取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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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资质认定与CNAS认可有何区别?能否委托仅取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黄璞琳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原质检总局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获其许可。即,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人称之为CMA资质认定。

因此,所谓“CMA资质认定”,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并非行政许可。

即,CNAS认可,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能力和执业资格,进行合格评定的认可活动,不属行政许可。获得CNAS认可的,并非都是检验机构,不一定获得CMA资质认定,不一定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因此,行政执法中需要对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的,应当首先审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否取得“CMA资质认定”,审查其检测能力表所载的检测能力事项是否包括需要送检的产品,以及是否包括需要检测的产品质量指标。如果相关检验机构未取得“CMA资质认定”,或者其检测能力事项不包括需要检验的产品,或者不包括需要检测的产品质量指标,则不应委托该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当然,若相关检验机构同时取得“CMA资质认定”和CNAS认可,且检测能力事项符合委托事项,从专业权威性上,其检验能力会得到更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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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原质检总局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CMA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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