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企业注册个体登记的原创文章(持续更新中…) —————— 黄璞琳:有关企业注册的微博“微语”(2018) 黄璞琳 2018/3/7 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拟依据《公司法》予以罚款并撤销变更登记的,是在一份法律文书中同时作出罚款处罚、撤销变更登记?还是分别作出一份撤销变更登记的决定、一份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个人倾向于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事实及引用法律依据后,“经研究决定,撤销****变更登记,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元” 2018/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其中的“市”是指县级市。 2018/5/14 公司登记机关能否仅凭投诉人有关自己姓名及身份证被他人冒用作为股东或法定代表申办了公司登记,从而直接认定相关公司构成骗取公司登记并作出撤销相关公司登记的决定?个人觉得,除了投诉人申明外,还要向被投诉公司(如发送调查文书等方式)、当时经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情。要防止投诉人当时确实同意以其名义申办营业执照甚至是其本人签名的情况。必要时,可考虑笔迹鉴定。在违法当事人确定方面,一般认定被投诉的公司为违法主任,因为该公司成立后就要承继其设立期间的法律责任。我们公司法及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能将骗取公司登记的实际行为人作为被处罚当事人,确实是立法缺陷。撤销公司相关登记的决定,向该公司登记的住所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但要注意一点,若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被伪造冒用姓名的投诉人,则在公司基本信息的表述上要注意区分,个人觉得还是不宜表述该被伪造冒用姓名的投诉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7/4 为了避免冒用他人身份骗取企业登记的行为,能否在企业登记时实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制度?这个还是要整体来衡量制度设计。企业登记审查制度,要考虑准确性,也要考虑效率性;要考虑是事前严把关为好,还是事后严监管为好。不能因为有少数违法者,就大幅度提高事前审查力度,以牺牲多数人的办事效率及交易成本,来防止少数人的违法行为。审查力度要适中,要以事后严监管严处罚来让少数人也不敢违法。 2018/8/7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仅要求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那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并要求申办相关许可时应提交验资机构验资报告的商业银行等公司,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变更登记时,是否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其实,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早明确规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办公司登记时需提交验资报告,是公司法修订时所作的特别规定,除此之外的公司,主要是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申办公司登记时都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有关提交验资报告的规定,是指申办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许可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不适用于公司注册登记环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