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国知局:如何把握商标侵权判断中的混淆要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四) 国知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的法律适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五) —————— 国知局: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的法律适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六) 【标准制定背景】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知发保字〔2020〕23号通知印发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要求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遵照执行。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之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璞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企业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10条早就明确指出: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审理该类权利冲突案件。……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将此类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的情形,直接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直接归类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商标侵权行为,也是完全可行的。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相同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实质上会产生识别商品来源功能,认定为“商标使用”完全没问题。 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单列出来在商业活动中作商业标识使用,应当认定为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可直接认定为“商标使用”;如果此情形下突出使用的企业字号,与他人相同商品上的文字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可直接认定为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两同使用”商标侵权。 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企业名称的其他部分连在一起使用,但通过对字号加粗加大字体、使用不同而更亮眼色彩等手段突出字号的,该突出使用的企业字号及其连用的企业名称其他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标志,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与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关注册商标相关联的,也可直接认定前述包含企业字号的整体标志是作“商标使用”且容易导致混淆。但此情形下,只宜认定为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使用而非相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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