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谷滩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仍呈持续扩散趋势,为做好全区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防止输入性疫情的发生,保障广大市民和境外入(返)区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禁非法入境(含偷渡)和组织、运送他人非法入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容留、藏匿、运送、雇佣非法入境人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2)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3)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4)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5)以其它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2.有非法入境行为的本区居民,如已进行14天集中隔离并进行两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者,在返区前三天须主动向返回目的地社区(村、组)报备;返区后,主动向所在属地(各镇、街办、管理处)报告,配合做好个人详细信息登记、体温监测,主动出示健康码、解除隔离证明和隔离期间的2次核酸检测结果,24小时内由属地安排专人专车送往区指定留观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纳入14天的居家自我隔离;同时做好3个月的随访管理,分别在第1、2、3、4、8、12周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费用自行承担。 3.非法入境返区人员,若未在入境地就地、就近隔离14天,且未进行两次核酸检测的,返区后必须主动向所在属地(各镇、街办、管理处)报告,接受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及其他相关防疫规定,集中隔离期间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4.旅馆业(含酒店、宾馆等)、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在日常信息采集过程中发现入境或非法入境人员的应及时通报辖区派出所,并严格落实住宿旅客实名登记制度、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及时报送制度。社区(村、组)发现偷渡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属地报告,属地接报告后向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告,对不按规定报告管控信息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5.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各属地应急指挥部举报非法入境者、组织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含企业)。对提供有效线索举报非法入境行为的,非法入境7天内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人民币500元,奖励由属地应急指挥部核发,举报电话详见附件。 6.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红谷滩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红谷滩区及各属地(各镇、街办、管理处)应急指挥部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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