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设立、增资和经营过程中,代持股的现象司空见惯,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常常出于某种目的选择隐身幕后,而选择一位名义股东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并登记在工商局,但实际的收益仍由隐名股东享有。但是,倘若双方合同关系破裂,或者名义股东做出侵害隐名股东权利的行为,隐名股东能否基于有效的代持股协议而要求显名呢? 经典案例 2011年11月19日,A公司与武某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武某以武某名义接受B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接受转让后,武某以自然人名义持有B公司86%股权;武某所持B公司86%股权的全部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均属于A公司所有,武某仅限于代为持有。 2013年8月7日,武某因病死亡。马某系武某的妻子。马某主张继承武某生前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 A公司在得知后,认为自己是B公司86%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且A公司与武某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B公司的其他股东唐某和马某称并不知道武某代A公司持股的事实,且均不同意A公司成为B公司股东,不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风险提示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了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如果名义股东反悔或者不能继续按照约定保证隐名股东的权利时,隐名股东能否要求显名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仅在二者之间发生效力,但不对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产生效力。 隐名股东如果想显名,除了有证据可以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还必须取得该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或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如果没有满足这些条件,隐名股东将会丧失股东权益,造成财产损失。 因此,隐名股东想要显名,仅仅有有效的代持股协议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在签订和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不注意风险的预防,会给自己带来利益损失。 公司治理建议 如果实际出资人想要通过名义股东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不进行工商登记,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防范在必要时无法显名的风险,我们建议: 1、签订书面有效的代持股协议,且告知目标公司和其他股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或请他们书面确认知晓其隐名股东身份。 可以在代持股协议后面附上其他股东已知该协议的书面许可证明,并由其他股东在其上签字。 2、实际出资人应当妥善留存其已实际出资或支付股权受让金额的证明。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间的转账汇款凭证、名义股东与目标公司的转账汇款凭证、目标公司提供的收据等均可以证明。 3、实际出资人应当妥善留存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各种证据。 隐名股东可以在代持股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负有配合实际出资人保存这类证据的义务条款及其相对应的违约条款等等。如:出席股东会的记录、指派董事的授权书、获取分红的财务记录等。【公司法研186】 转发朋友圈,让更多创业者少走弯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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