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5年二月,占领建康、镇江、无锡、常州等地。 1276年攻克临安(今浙江杭州)南宋灭亡。 1279年崖山海战,南宋海上流亡政府被彻底消灭。 文天祥 这期间有不少汉人不降元军,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文天祥。 见元兵前来抓捕无法逃脱,混乱中吞吃龙脑(一种药草)自杀,没死成。被押送到京师的一路上八天不吃不喝绝食又没死成。 毕竟是前朝的宰相,忽必烈很是欣赏他,许他高官厚禄,毫不动摇,一心求死,在京师被囚禁三年。 当时忽必烈等人一直不想杀他,不停的劝说,直到元朝第一大贪官左丞相阿合马被刺杀后,出于稳定局面的考虑才杀了文天祥,时年47岁。 《过零丁洋》诗句,以示纪念。 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山河破碎风飘絮,身世浮沉雨打萍。 惶恐滩头说惶恐,零丁洋里叹零丁。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不得不说致唐末以后,中国几百年的分裂格局,在崖山之战后又回归统一。而且这一次大一统的规模远远超过汉唐时期,应该说现在中国的版图基础是忽必烈打下的,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东尽辽左,西级流沙,南越海表,北愈阴山。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这样一个民族众多,文化多元的国家应该如何管理呢? 忽必烈一直认为旧的体制无法驾驭全新的国家,忽必烈深受汉文化的影响,深感中原政治制度的先进,立志进行变革,先从行政机构入手——确立行省制。 三省六部制度 先了解下早期各个朝代实行的三省六部制度; 中书省:负责与皇帝讨论法案、草拟诏令、发布政令、是决策机构。 门下省:属于审计机构,负责审议政令,如有问题要退回中书省。 尚书省:就是行政机构了,负责执行政令。你可以理解为,中书省负责制定政策法规,门下省负责研究可行性,尚书省则执行这些这些政令。 执行部门很重要,为此需配备大量人手展开工作,于是就有了六部。 吏部:选拔人才、人事任免、提干升迁、绩效考核、离退休等等,但吏部只能管理四品以下的官员。 户部:土地、户籍、赋税、财政和国库。 礼部:祭祀、典礼、接待外宾等。 兵部:这个兵部不是国防部,各个朝代权限不同,主要负责选用武官、兵籍管理、军械、军令、军需等等。 刑部:主管刑事法律、法院、监狱。不是最高法,与督察院、大理寺共为“三法司制”。 工部:工程队。 元朝设置——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 忽必烈嫌之前的组织构架太麻烦,将门下省与尚书省给砍掉了。其实并没有去掉,只是变更了说法。 中书省依然做为国家最高的行政机构存在,给皇帝出谋划策,制定策略法案。实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就是宰相部门。 枢密院就是国防部。 御史台就是最高检。中书省的地位大幅提高,管理权限增大。 行中书省(十大行省): 行使中书省职权的派出机构,你可以理解为行走的中书省,以保障政令下达的垂直和高效,属于中央在地方的管理人。 全国分置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等10个行省。 行省是元朝设计的重要管理部门,有别于前朝。后来逐渐成为当地最高的行政机构,脱离派出性质成为常设单位,省于是就固定下来,一直沿用到今天。 早期的行省办公费用是就地解决,后逐渐开始由中央提供经费。 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闰十一月元廷“给河西行省钞万锭,以充岁费”。 还有其他重要职能,替皇帝收税、制定当地行业税负数额、考核、监督执行等等,妥妥的肥缺! 行省很牛嘛,但在一关键职位上还说不上话,那就是人事。中书省说这事儿就不劳您大驾了哈!还有就是河北、山东、山西这几个你也别管了,我来管。 还有一个部门叫宣政院,是专门管理佛教事宜和西藏地区军政事务的机关单位。自此,西藏成为中原王朝第一个直接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 这下心里有底儿了吧,西藏早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啦。 行政机构确立后,忽必烈保留了宋朝全部行政官员,重用汉人等其他民族能人,比如上文说到的刘秉忠,还有郝经、董文炳、郭守敬、蒙古族伯颜、西夏高智燿、契丹耶律铸、维族廉希宪以及云贵川藏首领文人智客等等。 这些人为元朝做出卓越的贡献; 刘秉忠、郝经等人设计制订了典章法度,设立官僚机构,设计建造了元朝大都、上都、新都等工程。 刘秉忠 郭守敬持编订出我国古代最为先进的历法——《授时历》,同时主持修建京杭大运河北段的通惠河,解决了北京城数百年的饮水和运输问题。 郭守敬还发明了第一台机械自鸣钟《大明殿灯漏的报时装置》。 大明殿灯漏 忽必烈对于这些汉族臣僚始终给予充分信任,这些杰出的汉族政治家大都被封官晋爵,委以重任,并得以善终。 忽必烈重用汉人,进行政治革新那是无奈之举,蒙古人太落后了,跟汉人简直没法比。 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说法在他的思想里还是有位置的,骨子里依然不信任汉人。 你笨理儿合计,靠武力征服的国家,民族习惯差异还这么大,心里不担心那是假的。 总的来说元朝的政治体制是:内蒙外汉,蒙汉杂糅。 至于给人种排位,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眼睛带颜色的西北地区民族)、三等汉人(包括契丹、女真、高丽等北方民族)、四等南人(南宋境内人民)的说法。 四类人的说法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提出。 不过至今为止还没发现元朝有这方面的法令,但蒙古人享有特权那是肯定的。 汉人打死蒙古人要偿命,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仗刑五十七,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意思是说除了受相关责罚,还要赔偿死者家属一笔丧葬费。 这笔丧帐费多少钱呢?五十两白银。根据粗略的换算,当时大概能买到2万斤大米。 《元史·刑法四》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大明令·刑令》 :“凡杀人偿命者,征烧埋银一十两。不偿者,征银二十两。应偿命而遇赦原者,亦追二十两。同谋下手人… 两下对比你看看吧!难不成明朝的银子比元朝的值钱? 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这可是元朝首创,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意义重大。 至于现在什么谭明明开车撞死人用钱换命的说法在法理上那都不存在,该你享受的刑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码事,不相干的。 再有就是当时虽然有户籍制度,但没写明你是到底是汉人还是南人,当时又没有限制人员流动,至于如何区分那就不知道了。 忽必烈时代的情况还好些,其后代皇帝对汉人就越来越坏了。 (未完待续 感谢关注小状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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