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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精神病人砍成重伤,已获捐款就不能向凶手索赔?

 博采简纳 2020-11-03

| 沈彬

2019年5月,四川隆昌市,4岁女童小雨(化名)在外玩耍时,精神病人王某突然手持篾刀将小雨砍成重伤:重型脑伤,枕骨骨折,外伤性脑梗死……这串冷冰冰的医学术语后面,天知道小雨经历了什么,小小年龄的她还落下了十级伤残。行凶者因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被强行治疗。

家属向凶手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女童方索赔损失中的10万余元医疗费,法院却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女童之前得到网络平台、政府的捐款,“捐款足以弥补女童方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女童方不能重复主张,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

被害人得到社会捐款能不能“抵扣”凶手的赔偿呢?得到捐款之后再向凶手追责,这就算是“因侵权获益”吗?这样的“获益”,有人乐意拿吗?

社会的捐款和凶手的赔偿能“抵扣”吗?

庭审直播 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截图

我国侵权法规定的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侵权造成了多大的损失,侵权者就要做出多大的赔偿,用来“填补”因为侵权造成的损失。本案当中,行凶者王某挥刀砍人,理应赔偿女童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事实上,中国的侵权赔偿标准已经很低了,很难覆盖被侵权人的真实损害。这是侵权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行凶者“欠”这个女孩的。

而对于被伤害女孩的捐款,是社会出于人道精神给予其个人的帮助。这两种根本就不是同一种债务。

所谓“债务抵扣”,其前提是债权、债务人是同一组人,互相负有债务,这才是可以抵扣的。现在捐款的主体是社会公众、政府,侵权的人是王某,主体都不一样,怎么能够“抵扣”呢?

而且既得捐款,又向凶手索赔也不是“重复主张”。一审法院认为:社会捐助已弥补其医疗费用,所以向行凶者索赔就是“重复主张”。 一笔债务向债主索要了两遍,这个叫“重复主张”,社会捐款是体现的人道关怀、人间真爱,它不应当和正当的索赔有一个替代关系。

事实上,所谓的“重复主张”不是没有得到过最高法的司法政策支持。在上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伤害,那么既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也属于机动车伤害的侵权责任的范围,职工能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可以双向索赔。人体损害涉及人的价值和尊严,权益损害本不同于财产性损害,应该是“无价”的,本就不存在因“重复赔偿”而“受益”。

另外,从司法政策鼓励社会善心的角度来说,一审判决的负面影响巨大。如果社会捐款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替凶手“偿债”、“解套”,那么还有谁愿意伸出援手献出爱心?这样司法政策其实动摇了我们献爱心的根基。其实,自古以来,捐款都是出于同情给予受害人的,而不是替侵权人“还债”的,这个道理并不复杂,法院这样的认定是亵渎了爱心。

要知道,一个小小的司法政策,就可能扭曲社会的正当价值观,10多年前“彭宇案”中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的质问,让社会的爱心降到了冰点。本案标的虽然不大,却给出了一个颠覆社会认知的司法认定:只要接受社会捐款,就不能够再向凶手索赔,将社会爱心等同于“替凶手赔钱”,社会杀伤力同样巨大。

“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这话堪称“良药苦口”,社会捐款和向凶手索赔,本来就是一码归一码,这是常识,本不需要借助太复杂的法律专业知识,靠着良心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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