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政策与业务答疑

 智汇讲堂 2020-11-05

声明:政策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

本资料仅供参考

发现文内有差误请留言!

欢迎分享到朋友圈,谢谢!


问: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文件中,第二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以上文件提及的“个人”是否包括境外个人?如果包括,那么港澳台地区居民向境内汇人民币是否还有“只能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的限制?是否还有每日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限额(香港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澳门居民每日5万元人民币、台湾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的限制?

答:1、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适用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向境内汇人民币,收款人为本人的,仍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陆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陆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若收款人为非本人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的通知》逐笔审核经常项下相关资料办理跨境收支业务。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陆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陆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的相关规定仍有效。其中,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办理同名账户汇入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8万元人民币;持有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办理同名账户汇入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5万元人民币。

3、台湾地区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仍按照人民银行现行政策办理,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通过台湾参加行利用清算行或代理行渠道办理经常项目下往来大陆汇款,包括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即同名汇款)或其他收款人的台湾对大陆人民币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8万元人民币,汇入后尚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汇回台湾。

来源:广东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政策与业务答疑(第一期)
问: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文件中,第二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以上文件提及的“个人”是否包括境外个人?如果包括,那么港澳台地区居民向境内汇人民币是否还有“只能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的限制?是否还有每日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限额(香港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澳门居民每日5万元人民币、台湾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的限制?

答:1、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适用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向境内汇人民币,收款人为本人的,仍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陆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陆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若收款人为非本人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的通知》逐笔审核经常项下相关资料办理跨境收支业务。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陆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陆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的相关规定仍有效。其中,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办理同名账户汇入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8万元人民币;持有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办理同名账户汇入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5万元人民币。

3、台湾地区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仍按照人民银行现行政策办理,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通过台湾参加行利用清算行或代理行渠道办理经常项目下往来大陆汇款,包括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即同名汇款)或其他收款人的台湾对大陆人民币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8万元人民币,汇入后尚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汇回台湾。

来源:广东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政策与业务答疑(第一期)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