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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模糊不清 影响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又一民 2020-11-13

文/唐耀坤

一般来说,我国的养老事业它是指由政府负责举办,无偿为老年群体提供的基本服务、各种设施与制度及由此建立的服务体系。包括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五保”供养制度,“三无”救助制度,基本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国家及政府是养老事业的责任主体,因此以政府投入建设为主,属于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性质的政府行为活动。养老事业作为公民之权利面向所有公民,但其受益对象主要以城乡中的“低保户”、“军烈属”等享受国家特别照顾的老年群体及极少数孤寡无子女依靠的老年人为主,属于兜底保障,水平较低,具有救济性、福利性、封闭性等明显的特点。老人很容易被标签化,从而产生自怜和自卑心理,且难满足老年人对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事业由政府主办,提供最基本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同时也反映出政府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需求和权利,属于普遍性的福利事业。

我国学者对什么是养老产业的研究,起步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 1997 年首次正式提出“老龄产业”概念为标志。二十年来理论界对“养老产业”基本范畴的界定未能达成一致,观点不一。对养老产业概念是指“以老年群体为对象,以满足多样性、高层次的养老生活与文化需求为目标,向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民间营利产业活动的总称。”养老产业具有市场性、营利性、社会性、综合性等特点。相较于养老事业,养老产业的突出特点是其可营利性。

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是有前者属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范畴,体现了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政府责任,是普遍福利的;后者是有满足老年人生活多样化、更高层次生活需求,是市场模式产业性的。二者虽各有不同的内容,但是,它们在养老上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当前我国现行的各类老龄政策中,对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含糊不清,并未作出明确的区分,这就容易导致认识上的误差、政策上的误导和实践中的误行;使得全社会在研究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时,概念模糊、职责不清,政府、市场、社会、个人的责权利和各自的定位没有明确的划分;因此,影响了我国整个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养老服务业应是既包括养老事业,又包括养老产业。从国际经验和我们的实际情况来看: “养老事业”应是指为老年人基本生活服务的部分,是由政府主办的以老年人为对象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事业,以法律形式保证其公平和公正性。“养老产业”则是以老年人为对象, 以满足他们高层次生活、文化需求为目标,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营利活动的总称。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是两个界限分明的概念, 前者属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范畴,体现了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政府责任,是普遍性福利概念 ;后者是满足老年人生活多样化、更高层次生活需求的市场模式的产业概念。二者各有侧重,同时又有紧密联系,共同组成我们的养老服务业。

然而,我们的“养老事业”却往往没有履行好自己应有的职责,往往大包大揽,将“养老产业”的事情做了——越位;但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制定老人服务的标准、购买养老服务费用等具体方案模糊或缺失——缺位。尤其是监管养老服务市场方面不力,目前我们政府对养老产业(养老单位)情况的监管,主要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 同时牵涉到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多个部门,看似监管严格全面, 但实际上监管权力和资源分散,而且部门协调有诸多困难,导致我们目前对养老产业(养老单位)的监管实际上是比较松散和缺乏力度的。

我认为我国当前具体的养老事业单位,应该是:政府、老龄委、老龄办、老年协会、养老产业协会、养老研究机构、养老评估机构、养老保险机构、养老中介机构等。总之,只是从事老年服务业的指导、研究、中介等专门机构,而不是直接服务老年人的机构。我认为我国当前具体的养老产业机构,应该是直接服务老年人的单位,如: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老托所、老年公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当然,还包括专门生产老年人衣食住行的产品的企业。

倘若,不把这些养老服务机构里的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的属性弄清楚,那就无法界定谁是养老事业,谁是养老产业,这样,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各司的责任就不能明确,定会出现逻辑混乱,阻碍整个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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