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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

 一直叫大王 2020-11-1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清风徐来廉花开,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和创新发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和政策策略。在“四种形态”中 ,“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是筑牢全面从严治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方法。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成立课题组,围绕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开展调研。





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塔城地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对落实“第一种形态”具体措施、工作标准、程序方法予以明确细化,地区各级党委(党组)将运用“第一种形态”列入主体责任清单,积极实践开展提醒谈话、履责约谈、批评教育等方式方法,“第一种形态”已经成为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和监督利器。在取得实效的同时,调研也发现,当前基层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仍然存在以下不到位的问题。

履行主体责任不够到位。一些基层党委(党组)还存在政治站位不高,担当意识不强,个别县(市)党委和基层党委(党组)没有把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扛在肩上,没有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正确认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研究提出的措施针对性不强,对工作推进情况跟踪督促指导不及时。

把握处置程序不够准确。一些单位和部门理解片面,只将工作做在表面,认为“第一种形态”就是在民主生活会上搞搞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行,忽视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置方式,忽略了对重要岗位重点对象的经常性谈话。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重办案轻监督,对运用“第一种形态”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干部没有真正学深悟透、学懂弄通“第一种形态”的核心要义,对适用情形、处置方式、具体程序等掌握不全面、把握不到位、运用不充分;有的干部在实践中畏首畏尾,存在不敢用、不会用、用不好的问题,怕一旦用错就把问题线索搞丢了、弄没了。

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畅。作为具体实施的责任部门,一些县(市)党委办公室和组织部门还存在惯性思维,认为运用“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没有把自身职责摆进去。一些县(市)纪委监委没有发挥好监督专责机关熟悉业务的优势,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不够到位,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建议,工作推进不够有力。

措施运用不够规范。从调研情况看,一些基层党委(党组)用集体谈话代替个别谈话、将廉政约谈和警示教育等与“第一种形态”运用相混淆,对哪种情形对应哪种处置方法模糊笼统、把握不准。从文书制作和谈话记录抽查的情况来看,一些党委(党组)使用“第一种形态”未履行审批和下发谈话通知书的程序、制作谈话提纲以及谈话内容简单,空话套话多,针对具体问题谈得不深不透不严。从基层纪检监察实践来看,一些单位运用手段随意,存在处置偏轻的倾向,甚至不区分问题类别、对象性质,不顾个体差异,一律以提醒谈话来处置。一些监督检查部门对运用“第一种形态”后相关问题是否得到整改、建章立制是否到位、影响期内干部是否提拔任用等后续事项,缺少务实有效的跟踪管理。








规范用好“第一种形态”




自觉扛起主体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纳入主体责任清单,围绕权力集中、信访反映较多、违纪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建立问题清单,加强综合协调和常态督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监督的首要职责,督促指导各级党委(党组)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层层传导、有效落实。

规范运用工作程序。准确把握、严格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情形、处置方式、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对在党内监督、日常工作、信访接访、群众反映等方面发现和梳理的轻微性问题,引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精准区分类型、因人因事区别对待、综合施策分类处置。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果断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措施;对已经察觉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谈话、工作约谈等方式处理;对有所反映的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提醒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点题式”提醒教育。

有效提升谈话函询质效。进一步提升谈话函询在“第一种形态”中的运用比例,细化谈话函询线索分办、内容质量、抽查复核、了结反馈、后续监督等细节的制度性规范,将体现谈话函询质效的具体指标纳入责任制考核、政治生态评价以及纪检监察统计分析等考核体系,促进谈话函询质效提升。要完善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加强跟踪监管,对谈话函询中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落实有力有效。强化结果运用,做好对谈话函询对象的回访教育,确保谈话函询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建立深化运用考核机制。制定统一的统计规范、统计口径、记录模板,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对运用“第一种形态”具体处置方式加强跟踪管理、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对相关党委(党组)针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用而没有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以及工作推进不够有力的,要采取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等形式,督促及时纠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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