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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病号员工整年都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发放了全额工资?

 宋洋sy 2020-11-20


案例精选

白女士2017年1月12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双方一直打到中级法院,2017年6月7日白女士生下一女,2017年12月12日判决生效,白女士终于如愿以偿和新春百货恢复了劳动关系。

新春百货无奈之下只得通知白女士于12月27日到公司报道,没想到与白女士同时到公司的还有一张仲裁委的传票。原来,2017年12月21日,白女士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新春百货公司支付2017年3月4日至2017年12月26日的工资174,863.5元(标准为每月17,94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2017年6月生育医疗费3,992.7元。好吧,双方再次从仲裁委打到中级法院,2018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新春百货又输了(这次输的不冤)。

2017年12月27日,白女士回到公司上班了。可是,工程预算员的岗位取消了,怎么办?新春百货安排白女士做商场保安员,每月工资3900元。白女士当然不干了,“保安是不可能保安的,这辈子不可能保安的”。每天坐在人事部,坚持要求恢复原来的岗位、原来的工资。原岗位取消了,保安岗位也不能按原来的工资标准发放啊。

2018年3月8日,白女士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新春百货无故克扣工资!劳动监察如何插足白女士与新春百货的恩恩怨怨,我们在第三期详细聊。时间来到了2018年5月6日,新春百货再次向白女士发出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通知:2018年6月6日劳动合同期满(哺乳期结束),不再续签。2018年6月7日,白女士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13天的折算工资21,445.5元;2018年4月1日至6月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4,868元;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65197.5元。双方第三次的马拉松大战正式开打,2018年8月6日,仲裁裁决白女士胜诉。2019年5月24日,一审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2019年12月30日,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此时,白女士已经离开新春百货一年半了。

律师说法

1、 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吗?

按道理说,用人单位的劳动岗位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而设定的,适时调整相应的工作岗位,包括岗位的增减、职务的配置,也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但是,法院对企业的这种自主权设定了很多限制,根据某高院民一庭的意见,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要想说服法院,恐非易事。

在本案中,新春百货首先要证明,取消预算员这个岗位是合理的,岗位取消以后和白女士是否进行充分协商合同变更事宜。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新春百货本来是想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也不用协商变更合同,倒也简单。谁曾想白女士技高一筹,变成了“三期”女员工,把劳动合同硬是延长了两年,拿着原来的全工资,什么也不做,用人单位也不敢解除合同,只能熬到她哺乳期结束了。

2、 白女士有权获得2017年未休年假的补偿吗?

法院认为,因新春百货公司违法终止行为致双方发生仲裁、诉讼,并非白女士不愿提供劳动,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故新春百货公司应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1,445.5元。国家为什么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国家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初衷是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白女士整年都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发放了全额工资,这是客观事实,法院还是要求再给于未能休假的折算工资,实难让人信服。

白女士与新春百货公司的三场马拉松诉讼都结束了,他们之间的故事还没有结束,别忘了横插一杠子的区劳动监察大队。下一期,我们聊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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