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女员工从上海调到北京工作,由于女员工处于哺乳期,无法到北京参加工作。 公司认为,这次调岗是合理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不需双方协商一致,之后以女员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 女员工起诉公司,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女员工20万元。跟随人力吐槽君,学习下今天的案例吧! 2007年,高某入职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负责华东区的销售工作,2018年高某生育一子,2019年5月23日高某休完产假要求继续上班并复职。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以高某原来工作已经有人负责,无法到原岗位工作为由为高某安排新的职位,高某不同意。 2019年11月9日,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向高某送达了《销售任务书》并告知公司办公地点变更的邮件,邮件中明确要求高某应于2019年11月12日来公司报到,该邮件仅是通知其办公地点将发生变更。 高某立即回复因高某长期在上海工作且孩子处于哺乳期,无法到北京参加工作,此后公司以高某未在12日报到、旷工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高某遂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高某曾为高某公司员工,其一人单独在上海工作,自视无人监管,长期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因高某业绩不达标而作出了降薪的决定,高某已接受了该决定。 2019年11月9日,高某公司向高某送达了《销售任务书》并告知公司办公地点变更的邮件,邮件中明确要求高某应于2019年11月12日来公司报到,该邮件仅是通知其办公地点将发生变更。 高某未来公司报到,为严重违反公司规意制度,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经仲裁、法院判决,均支持了高某,公司应支付高某赔偿金20万元。 本案中,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虽与高某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但高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实际工作地点在上海。 2019 年11月正处于高某的哺乳期间,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要求正处于哺乳期间的高某,在接到要求签署销售任务书电子邮件的3天时间里,即到北京报到确有不合理之处。 故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系违法与高某解除劳动关系,高某要求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需履行超过一个月视为有效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在其哺乳期内对其进行不合理调岗,并以劳动者实际无法到公司单方面调整的工作地点报到视为其旷工而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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