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句话说的人多了,大家就以为是真理了,渐渐地,也就失去了自己的思考。 一定有很多人会和你说,孩子不会赚钱,没有收入,不承担家庭责任,所以根本不用买寿险。 这个观点你听多了之后,是不是真的认为孩子没有家庭责任了呢? 先想一个问题: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这个问题相信你很轻松就能回答出来,保险的作用是转移风险和提供财务损失补偿。买保险并不会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只能在风险发生时降低损失。 所以,买了重疾险不代表不会得重疾了,买了医疗险不代表不会生病了,买了意外险也不代表不会遭遇意外了。但在这些事情发生时,我们不用担心自己钱袋子里的钱大量损失了。 任何险种都不会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和高概率、低损失的风险相比,前者更需要靠保险来转移风险。比如重疾就是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而门急诊则是高概率、低损失的风险。显然,重疾险比门诊险的作用要大得多。 再来想一个问题:寿险的作用是什么? 前面已经说到了,买保险并不会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因此,买寿险并不会降低死亡的概率,但可以在意料之外的死亡发生时,由寿险的理赔金来继续承担家庭责任。 因此,家庭责任越重,就越需要优先购买寿险。这就是为什么工作的夫妻俩、身背房贷等大额债务的人需要购买寿险的原因,因为承担的家庭经济责任重,身故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呈断崖式下降。 现在可以回答开篇这个问题了:孩子是否需要买寿险? 前面两个问题了解了之后,这个问题也就有明确的思考方向了。孩子是否需要买寿险,就看孩子是否有家庭责任。 前面说的没错,孩子没有赚钱能力,不是家庭经济支柱,因此,未成年人对寿险的需求是不迫切的,至少在重要程度上是弱于成年人的。可是,孩子真的没有家庭经济责任?身故不会对家庭财务造成损失? 让我们再仔细想一下,家长为了培养孩子,每年要花几万几十万,如果要让孩子读私立学校,甚至送出国深造,要花费的费用更是令人咂舌。如果孩子不幸身故,这个培养的钱就打水漂了,这些钱可都是血汗钱啊!即便夫妻俩还有再生一个孩子的能力,但这些钱可是追不回来了。 现代家庭,孩子教育支出惊人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如果孩子配备了寿险,就是对家长培养孩子金钱支出的一种补偿,这也是一种财务损失补偿。 很多家长涉及到孩子的问题,不愿意去细想不好的事情。发生不好的事情,谁都不愿意,心理也会非常难受,可是精神的痛苦不是保险要解决的问题,买保险是很客观地分析之下做出的决定,需要考虑到所有风险的可能性。 从补偿父母培育支出损失的角度来看,孩子同样是有家庭经济责任的,未成年人寿险也是有需求的。 既然孩子也有寿险配置的需求,父母每年给孩子的教育支出也很高(尤其是一线城市),那我们就给孩子上高额的寿险吧,行吗? 很遗憾,现实和需求是不相匹配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死亡赔付有限额。目前监管规定,10岁以下身故限额是20万,18岁以下身故限额是50万。 因此,单纯的寿险都规定要18岁以上才能买;意外险的身故赔付也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限额;至于投保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在身故责任金的给付上也会写明"18周岁前身故仅给付100%已交保费""18周岁前身故给付200%已交保费"等等类似的话语,避免形成过高的身故杠杆。 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对未成年人身故给付有限制 我国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的原因,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未成年人寿险,其设置的目的并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保险保障,而是为了补偿大人的经济损失,这就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相当的道德风险可能。你可能都想象不到,真的会有狠心的父母,为了钱残害自己的亲生儿女。 2007年,台湾桃园县一姓赖的货车司机,因积欠40多万元卡债无力偿还,为了诈领200万新台币保险金,竟然将自己11岁亲生女儿的嘴巴、眼睛贴上胶布,推入大圳水中,幸亏女童漂流1公里后,抓住圳边树根保住一命。 为了保险金,某些父母甘愿变成魔鬼! 这种极端恶劣的事情虽然极为少见,但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一旦遭遇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因此,给未成年人买保险,控制道德风险的重要性要高于保险保障的提供,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只能在孩子的保障体系中处在次要的地位。 在未成年人死亡给付这一问题上,道德风险控制的必要和保险保障给付的需求,形成了一对矛盾的利益取向。 道德风险的控制,和保险保障给付的需求形成了矛盾,如何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平衡,既抑制消极作用,又最大限度发挥出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功用,一直是监管的智囊团们在思考的问题。 道德风险控制和保险给付需求之间的平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子女抚养成本也在节节攀升,调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也就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最早的时候,保监会在1999年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通常,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是按照5至10年的工资收入确定的,由于孩子没有收入,设置身故限额的时候是按照当时一个人10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即每月400元左右,10年就是5万元。 到了2002年,考虑到北、上、广、深四地的生活水平较高,因此这4个地方从5万元上限放宽到了10万元。 但除了这4个地方以外,全国大部分省市仍然不能超过5万元,和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相比已经严重脱节了。这个矛盾点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时被凸显了出来,保监会第一次授权保险公司,对此次因地震意外身故的未成年被保人,可以突破以往规定的最高赔付限额5万。此次授权,为7年后的一次大调整埋下了伏笔。 2010年,保监会再次做出修订,全国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都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可即便上调为了10万元,还是难以和近十年来飞速增长的教育成本支出相匹配,无法满足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障的需求。 于是在2015年,保监会正式将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上调为20万和50万,10周岁以下限额为20万元;10周岁至18周岁以下的限额为50万元。且航空意外身故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死亡保险金额可以不受限额控制。 这次大调整,提升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基础金额,虽然还无法和教育成本支出完全匹配,但考虑到控制道德风险的因素,也算是尽力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而航空意外身故和重大自然灾害是不受人为控制的,这类不受道德风险影响的真实死亡给付需求不应遏制。出现类似大地震这样的重大自然灾害,就不需要监管再授权才能突破限额进行赔付了。 未成年人身故限额的历史变迁 所以,孩子并非不需要买寿险,而是在诸如道德风险等众多因素的考量之下,不允许为孩子买高额的身故给付保险。但监管也在不断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给付限额,在一个均衡点上尽量满足孩子的寿险需求。 但如果简单粗暴地把孩子定义成没有家庭责任,不需要买寿险,显然是浅显而荒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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