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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毅,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2020-12-06 | 阅:  转:  |  分享 
  
公共基础知识:极简法理学

法理学:关于法的现象的研究,法理的研究。

同义反复。法的道理,法的逻辑。

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现代化。

概念:下定义。

法是什么?

法律、法。

法律:法律规范。法律:广义、狭义。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公务员法:原则、规则(法条、语言。)

法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法学:最科学。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道德:从来就有的。

法:国家、阶级以后的产物。历史角度:过去、现在、未来,时间的角度。

国家: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任务:对内,对外。

阶级统治、对外:保卫政权。

阶级:奴隶、封建、资本。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原始社会。

国家都会消亡。物、人,自由王国。必然王国、自由王国。

自由:最高价值之一。限度之内的自由。自由不是无法无天,也不是所谓任性、更不是所谓豪横。自由有它的边界和范围,有它的领地。

自由:有限自由。

规范:义务、价值。(一般、特殊)。冲突等等。

秩序:政策、法律。

移植、继承。

清朝、明朝。沈家本。

大陆法系:欧洲。成文法:法官。法律规则。

英美法系:判例法。法官、法师。

法律:不是万能。语言、问题有限。经济文化政治道德等其他因素。

法: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意志性。制定:成文法。认可:明示;默示。政策。统治阶级意志的;权力义务为内容;行为规范体系。

特性:

规范性。社会规范。应该:提示词。是:实然。只针对行为;不是思想。汉武帝:

意志性:国家。统治阶级。整体性。

普遍性:约束。

强制性。最后保障。

程序性。立、修、废、解。司法:所谓程序,格式。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公权力约束:范围。秩序。人权。正义。自由。人权:人应有。具体性。历史。生存权、发展权。效率等等。

可诉性。权利义务。国家赔偿。

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规范:指引(自己)、评价(他人行为)、教育(示范、警示、一般)、强制(违法犯罪)、预测(未来、不确定,权利义务;预期,合理;法的安定。未来能有盼头、确定。)

指引(个体、社会指引、资格)不确定指引(选择,权利)、确定指引(义务)。

义务:命令(积极义务)、禁止(消极义务)。

权利:

规范:交互行为。不自我指涉。

社会作用:三个领域、两个职能。

三个领域: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

两个职能:阶级统治、社会文化其他管理。



法的价值:秩序、人权、正义、自由。

正义:分配正义、调节正义。人:生存发展的权利。人权:道德权利,人之为人。应该。自由:自由王国。

自由:最高价值。

法国:自由、平等、民主。自由:诗和远方。精神自由、物质自由。

自由:积极自由、消极自由。

效率:成本等等。

法的价值:位阶:阶梯。高下。冲突。

原则+例外。高阶优先。比例原则(最小伤害原则)阻力最小。不得罪原则,不得罪。尽量。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公平正义:正义。道义感。法感。法条+公平正义。深层。



法律要素:主体、客体、权力义务。

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师事实

主体:行为的主体

1.自然人:血统主义、出生地。国籍。无国籍。

胎儿:出生之后:自然人,露出。胎儿到婴儿。胎儿不是人。人:法律概念上的。权利、行为。

人民:政治。敌人。公民:法学概念。年龄+资格。

民法:权力能力:完全民事权力能力行为能力。18周岁。

16—18。限制民事行为:时间。无行为能力:8周岁。

代理:法定代理、约定代理。

遗赠抚养协议:约定代理。监护人:代理。

虚构人:法人。法人不是人。法人是法律概念。法人代表:法人行为。权力义务:同产同消。

其他组织:社团、妇联、党等等。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

国家:特殊。国债。

客体:

物。有限(人的控制、利用、有益)。

人身。结婚、抚养。

智力成果(无体物)。

行为结果。

权利义务: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原则+规则(条文)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生老病死)、法律行为(有意志的外在行为、动静)(人的意识为转移)

权利:法律允许行为。授予。

义务:禁止、命令。

法律:规范。

权利、义务:没有权利,没有义务。权利义务:数量。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分开、合一。义务本位、权利本位。质量统一。

权利:绝对权利。社会:交互。受到别人(组织)限制约束。相对权利。有限。限制。

义务:绝对义务相对义务。限制。

权利、义务,相关。矛盾关系。

权利特权权力豁免

义务无权利责任无权力

房子: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占有、权力。权利、权力。

特权:特许占有权。烟酒专卖权:特权。资格(特殊)能力、其他。

扰民:楼下楼下、领域。噪音。约束。有限。不伤害、不冒犯、家长(社会、法律、道德)。

豁免:无责任。犯了罪,不承担责任。免除责任。刑法学:(不能控制不能辨认自己意图行为,精神病人。)鉴定结论。

权利、义务。买卖合同。双向合同。请求权。形成权。

权利:义务。请求权。

物权:对世权利义务,不特定。

债权:对人权利义务,特定。

个人、集体、权利义务。

宪法:劳动、教育。权利义务。

不附带条件赠与:无义务。

上帝:虚构。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零。一分为三。

动态、静态:零。

法律原则:抽象,更本质。普遍。

法律规则:具体、具体性。具体。

人。宪法。

先用规则,一般不用原则,除非特殊。

原则:人民主权、权利制约、人权保障、民主集中制、罪刑法定、合法性合理性。民法:意思自由、公序良俗。一事不再罚。平衡性。对等性。正义。

法律制定:提出、讨论、通过表决、公布。

法律效力:时间、空间、人(事)。

对人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属地主义、属人、保护主义:混合。

空间:领土、领空、领水、底土;在外使馆、飞机、船舶。

时间效力:诞生、生效。无到有、有到无。

法律有溯及力: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法律事实有没有约束力。

一般没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有些法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时间:过去、现在、未来,一维(时间)。

以未来约束过去。现在约束过去:以今律古。时间矛盾(定义)

老百姓:法安定。预期。行为(意图、结果);法律。

刑法:战争。以色列:德国纳粹。超越时空。

以古律今:昨天的法律能否解决今天的法律事实。(定义、问题)。

以今律今:主体客体统一。(完美、理想,但是现实不可能)

物质优先、客观优先;主观滞后。主观永远超越不了客观。滞后。稳定性。政策。

法律:滞后性。生产生活、结构(功能)决定命运。

法律:滞后性。必然。修订:与时俱进。

法律解释:四种。文字、上下文(体系)、立法者角度(意图)、目的角度。

人大解释、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解释)。

立法权限:中央为领导,单一制。多级多类。

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最高执行机构)(中央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直属、组成。

地方规章:省级政府、较大市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由州、自治县(人大)。

新法优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优于一般。

原则+例外。

商法、民法。

法律漏洞:全部、部分。明显、隐性;开始、以后。

目的扩张解释、目的扩张缩小。

法律证成:内部证成(大、小、结)、外部证成(事实、规范、结论)。法律逻辑。

法律逻辑:演绎、归纳、类比。

举重以明轻:出罪;(没罪)。

举轻以明重:入罪;(有罪)。

概念、定义、法律。

程序、实体。一般、特殊。

授权、允许。

禁止、允许。

法律(道德):必须(命令)、禁止

允许、允许不

准许、允许、实用、参照。

法律:阶级。社会主义:人民利益。

法律:人与人之间。技术:对物。

法律规范:非法律术语。

法:经济

法:政治、政策。

法:宗教。

法:道德。

生成方式:国家、自发。

表现方式:制定法、成文法。

范围:法窄、道德广

程序:强制性、不是内在。

普遍性:法(普遍)、不同。

法理学:权利、义务。

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事件、行为)。

法现代化:权利、义务。个体、国家。

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监督。

法律责任:不利后果。

责任:制裁。有制裁一定有责任,有责任不一定有制裁。

责任:赔偿、补偿。

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权力、责任。

法律实施:

执法: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主动单方面。行政主体。全方位。

司法:法院、检查院、被动、案件。被动。程序性。

守法:主体。积极、消极。

监督:体系、其他。

法律责任:免责:时效免责、协商免责、人道主义、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不可抗力等等。自首立功等等。豁免、年龄、资格。

没有权利义务没有责任。

权利义务是责任的必要条件。

法律逻辑:应然、实然。

权利、义务。已经实现义务是义务的实现,不是义务本身。

实证主义法学:恶法善法都是法。社会、统治者认可。

自然法学:神法:应然。恶法不是法;善法才是法,正义。

规范:价值、意义、意识形态的问题。

法律和道德有关联,这是必然的。

法律追求价值:正义。随机、因果关系。

道德、社会、权威。

法律部门:部门:7大。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刑法、社会法、经济法、诉讼法(非诉讼)。

法律渊源: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来源、非正式来源。

成文法、非成文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自州区等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非正式:习惯、政策、法学著作、乡规民约等等、判例。

判例(指导案例)。

宪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习惯、习惯法。习惯(社会习惯)。

成文法、判例法、教会法、习惯法。

中华法系:

伊斯兰:

印度:

欧洲

法的渊源:

法的现代化:本土化+创新。传统+现代。

法理学:正义。权利、义务。法律现象。根治文化、传统。

本固叶繁。





































综合知识王建毅QQ:98363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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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文尔晴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