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为: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详见《实践理性批判》)。 第一条:“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说得简单一点的话就是行为必须具有可普遍性。也就是要求人们做人人都应当做的事情。如果指导行为的原则不是一切人所应当奉行的,那么这个原则就没有普遍必然性,就不是绝对命令。例如,不要自杀和不要骗人,两个命题都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因为它们一旦被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命题,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骗人如果成为普遍化,也就没人能够成功的骗别人了。 第二条:“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即把自己本人和他人都要当作目的。例如,我们去帮助别人,仅仅是为了帮助别人本身,让受帮助的人走出困境,而不是以帮助别人为跳板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同时,康德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才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人就没有价值了。在人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暂时的阶段性的目的,但是总的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本身。所以“人是目的”贯穿在人的一切其他目的中,其他目的都可以成为单纯的手段,惟有人性本身不能成为手段,它是自己实现自己的终极目的。康德总结道:不要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不要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第三条:“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所谓自律,是相对他律而言。他律是指意志由环境、幸福、良心(内在感观)、神意等决定。康德认为,意志行为服从于这些外在因素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不是法由己出的自律。在他看来,人不是只知服从的物,也不是只知立法的神,而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道德律令是绝对服从由自己 所立的法的,它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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