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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案例》015】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

 昵称70808058 2020-12-18
整理→ 潜渊律师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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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经扫描程啸著《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第140页二维码获得,仅供研习法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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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案例4.2.7 (140页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
 
【案件事实】
        
1993年10月2日,在港客户赵某委托与被告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一副假冒原告吴冠中署名的画作——《毛泽东肖像》。该画右上角竖体草字为“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左下角落款竖体草字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经鉴定,“送检的上海朵云轩与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字画目录中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上书写‘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不是吴冠中亲笔所写。” 原告称:自己从未画过这幅所谓《毛泽东肖像》的画作,要求被告停止对该画之拍卖。被告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朵云轩仍将该画作在香港予以拍卖。1994年7月16日,吴冠中以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讼争的画《毛泽东肖像》,落款非原告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两被告在获知原告对该画提出异议,且无确凿证据证明该作品系原告所作,落款非原告本人署名的情况下,仍将该画投入竞拍出售,获取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吴冠中诉称两被告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上海朵云轩在庭审中辩称拍卖行为不是销售行为,其实际上不是该画的联合拍卖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海朵云轩和拍卖有限公司不听劝阻,执意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画的行为,共同严重侵犯吴冠中的著作权,造成其物质和精神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七)、(九)、(十)项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赠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连带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公民在其作品上的署名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本案讼争作品《毛泽东肖像》,落款非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上诉人上海朵云轩与原审被告拍卖有限公司在依协议联合主办的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了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吴冠中著作权的侵害。另外,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不听有关方面劝阻,执意拍卖属于有严重侵权行为的画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鉴于该画是由拍卖有限公司直接接受委托,上海朵云轩曾数次转达了有关方面及作者的意见等事实,拍卖有限公司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海朵云轩系拍卖联合主办单位之一,也应负一定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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