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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考点 | 新闻失范的几种表现形式及原因

 木铎新传 2020-12-18

新浪微博:@木铎考研

核心概念辨析

一、“伪新闻”概念

1、含义:报道对象虽然真实存在,但却不具备新闻价值,亦或是新闻报道并未准确反映新闻事实的新闻价值。

2、表现:

① 宣传新闻化

宣传新闻主义是我国主导的新闻观念,新闻媒介作为宣传工具,仅按宣传需要生产新闻,而忽略、轻视新闻价值。新闻官本位意识较为浓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日常工作包括会议报道泛滥成灾,新闻成了公告,此类新闻报道形成一定的报道框架;同一内容不同媒体报道,或者反复出现在同一媒体,媒介间形成共鸣效果、累计效果、便在效果;固定节假日、纪念日会得到年复一年的雷同报道,这种“四季歌”新闻缺乏新意。

② 广告新闻化

把广告信息包装成新闻的形式加以报道,在纸媒上则称为“软文”。通常在报纸的广告版用新闻的形式编排广告内容,在报纸的新闻版上插入广告内容,模仿新闻语言风格叙述,并给广告内容添加新闻标题甚至“本报讯”。在电视、广播媒体上通常表现为在节目中植入广告,借助电台、电视台主播现象播报广告;将广告内容直接编成新闻节目形式,如个人的创业加盟经历则被报道为加盟品牌招商广告。

③ 公关新闻化

为实现一定的公关目标,一些主体策划、组织特定公关事件,借助新闻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根据策划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新闻媒体之外的主体和新闻媒体,前者的新闻报道并非全然没有新闻价值,但报道的时候容易夸大其词,将没有新闻价值的公关事件炒作成热点,后者多出现“传媒假事件”,造成新闻失范。

④ 标题党新闻

具体表现为:标题突出的事实部分在整个事实中占据比重不大;标题中隐去较为关键的事实,刻意制造逻辑陷阱;整合“旧闻”,“佯装”新闻。

⑤ 小众兴趣大众化新闻

将小众兴趣当成大众需求的新闻进行报道,实际是一种新闻泛化现象。新闻报道在内容选取、价值取向上开始注重满足人们个性化需求,但个性化需求应建立在大众传播基础之上。

⑥ 避重就轻的膨化新闻

选题具有新闻价值,但在报道时,反复报道新闻价值小的事实部分,或有意无意忽略新闻价值大的事实部分,或套用类似报道框架,使本有新闻价值的新闻最终被报道成缺失新闻价值的伪新闻。

二、失实新闻

1、含义:有事实依据,却没有全面、正确、恰当报道,依据事实程度可以分为一般事实和严重事实。前者新闻中被遗漏的部分不足以干扰人们对事实大致情况的了解,还可以归为新闻范畴,后者遗漏关键性事实,导致人们难以通过新闻报道把握新闻事实大致面貌,几乎等同于假新闻。所以可以说,失实新闻并不一定是假新闻,假新闻是失实新闻的极端表现。

2、表现:①报道主体逐渐平民化、草根化。在网络激活了个人的闲置资源,人人都享有话语权的网络环境下,一些网络媒体或者自媒体、窄众化、小众化为博得眼球编造事实,增加点击量;②报道客体由小圈子生活新闻消息转变为社会瞩目事件。为了迎合受众猎奇心理,很多媒体借势、跟风报道失实新闻,以期获得关注;③报到数据夸大,前景过于前瞻。抢新闻模式下,新闻工作者容易违背客观性报道原则,脱离事实基础捏造数据。

三、策划新闻

1、含义:策划新闻并不一定是虚假新闻,但是虚假新闻的“高发区”,主观故意策划出来的事实。根据真实性判断,策划新闻可分为虚假性策划新闻和真实性策划新闻,前者根据虚假程度可分为假新闻和失实新闻,后者根据新闻价值判断可分为良性策划新闻和恶性策划新闻。良性策划新闻是指事实本身具有足够的关注价值,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经过策划使其得到应有的重视,,比如公益环保新闻,农民工子弟求学新闻。恶性策划新闻是指事实本身不具有太大的关注价值,经媒体策划后炒作成热点新闻,可视为伪新闻,比如商业剪彩、产品推销策划。

2、表现:(以恶性策划新闻为例,或者又称为“传媒假事件”)

  • ① 新闻来源与报道重合,这种重合是传媒角色错位;

  • ② 隐藏传媒自身的公关动机,或者由记者单纯的职业主义动机驱动而来;

  • ③ 形成策划新闻必然要导演时间;

  • ④ 提供的“真实”是暧昧的,它是传媒所掌控的“客观存在”,是一种暧昧的社会真实。

四、伪新闻、失实新闻、策划新闻产生的原因

1、新闻本位观念缺失

(1)改革开放前,新闻业的政治属性占据主导地位,改革开放后,市场化程度加深,商业属性凸显,新闻业过多追求商业利润而忽视本身职责;(2)政治、经济因素对新闻业的不当影响;(3)政府对新闻话语权有着直接的控制,尤其是官媒,而广告主通过资本利益影响新闻业发展。

2、新闻传播主体多元化、新闻内涵化

目前已形成三元类型传播主体结构:职业新闻传播主体、民众个体、非职业非民众个体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新闻内涵虚化、泛化,受众产生认知错觉,认为新闻就等于信息,传统意义上的“新闻定义”被解构,新闻“边界”在消失,呈现出随意化、碎片化特征

五、新闻失范的治理对策(注意关键词,厘清答题逻辑)

  • 国家:转变观念,重视“新闻本位”前提下的新闻观念建设;

  • 媒介组织: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职业行为;

  • 媒介行业:建立约束机制,发挥行业、媒介组织的约束作用;

  • 受众:普及民众素养教育,借鉴一定的评判标准识别伪新闻、失实新闻、策划新闻等,学会成为自己的“编辑和信息聚合者”;

  • 技术(管理):建立以总编辑为核心的多层级稿件审核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强化新闻把关。

历年真题梳理

  1. 分析题:网络空间治理办法,虚假信息传播的新特点和危害。(2017暨南大学新传专硕334)

  2. 简答题: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2014四川大学新闻传播专业综合能力)

  3. 简答题:根据新闻客观性发展历程,分析其在当前中国新闻业的意义。(2017华南理工大学考研真题)

  4. 论述题:试述媒介伦理失范的表现和原因?(2011年中国传媒大学考研真题)

  5. 名词解释:新闻伦理(2018年苏州大学考研真题)

  6. 简答题:新闻伦理存在的问题有哪些?(2018年西南财经大学真题)

相关论文拓展

  1. 新媒体格局下伪新闻成因及应对策略——陈超《新闻传播》(对伪新闻的概念了解即可,重点掌握成因和策略)

  2. 伪新闻:虚假新闻的“隐存者”——杨保军、朱立芳《新闻记者》(了解即可)

  3. 论传媒假事件的虚假性——张昆鹏《新闻世界》(了解即可)

  4. 试析新闻策划与策划新闻的界定及原则——罗冲《新闻传播》(了解即可)

  5. 对选择性失实新闻报道的分析及应对——江薇薇《传媒》(深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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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

Daily Question

Q :如何避免媒体案件报道出现媒介审判。

上期问题:如何避免媒体案件报道出现媒介审判。每日考点 | 传统媒体进行大数据转型的问题与对策

答:

(一)明确媒体的角色定位

防止媒介“话语权”的滥用,避免“媒介审判”的形成,大众传媒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承担的使命、肩负的责任和担当的角色要有明确的认识。为了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保证对司法的监督卓有成效,媒体应当牢固树立以下几种意识:

1.书记员意识:舆论监督的力量就是把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媒介自身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充当的是书记员的角色。

2.调查员意识:调查是舆论监督的硬功夫。要有发言权,先当调查员,一切结论都来自于调查之后。对于当事人的“举报”、“投诉”或提供的新闻线索,媒体不可偏听偏信,轻率报道,同时要注意调查方法、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保证在法律所提供的空间中行事。

3.联络员意识: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既不是给司法机关当对立面,也不是替上级机关当“特派员”,而是要在社会与司法部门之间发挥联系、沟通、疏导、协调的纽带作用,充当的是联络员的角色。当好联络员,媒体一方面要给司法机关提供舆情民意而不施压;另一方面,要做到不炒作。

4.守门员意识:尽职尽责的大众传播媒体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当是称职的守门员,把一切干扰、影响、弱化舆论监督积极效果的信息拒之于传播的大门之外。强化守门员意识,关键是处理好“为”与“不为”的关系。

(二)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也是媒介实行自我保护的主要“安全措施”。新闻的客观性是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之上的,其核心内容是新闻报道应客观地陈述事实,排除任何意见、议论和情感因素的影响。法制报道坚持客观的原则,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报道与观点分开:事实是客观的,观点是主观的。“两者分开的意义,是为了使受众首先了解客观事实的真相,并获得与传播者同样的独立思考和评价的机会。”

2.报道的平衡性:媒体在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的报道中,应当持相对超脱的态度,给各方当事人都提供说话和答辩的机会,让受众充分了解各方的陈述或意见。对一些难点,媒体的报道除了反映当事人的意见外,还可以介绍知情人、见证人、专家学者及有关领导的看法,尽可能帮助受众了解有关事实真相的各种信息。

3.评论的公正性:要给媒体提供一个恰当的“喷发口”,这就是评论。评论不同于纯信息性的报道,它的重点是对事实的意见和看法的表达,带有更多的主观评价、判断、论说的理性色彩。评论作为媒体“话语权”的重要标志和风格化的重要特征,是新闻媒体拥有高度的言论自由的集中显现,因此必须注重它的公正性。

三)加强媒介自律

有效防范“媒介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是新闻业通过强化行业自律和完善媒体内部的自律规定来规范舆论监督的运作机制,减少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减轻新闻界因为“媒介审判”和新闻侵权所面临的外部压力,改善媒介同公共权力机构及公众的关系,为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赢得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为此,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一些规范,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并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媒体司法报道流程的每一环节都进行严格规范,便于行业监管和媒体的自我约束。

第二,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成立类似于美国的“新闻评议会”和英国的“新闻投诉委员会”之类的专家型机构,负责处理媒体与社会机构及公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受理对媒体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不公正行为的投诉。委员会应由新闻界和法学界资深专家组成,处理投诉的方式可采用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作裁决的方式。这种做法可以为公众提供一种代替法律诉讼的低成本的申诉途径,减少“新闻官司”,同时也有助于在行业内部形成自控自律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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