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活动中,有些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得到确认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政府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更不属于通过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事项。那应该如何认定是或不是呢?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进行分析。 1 三种资格取得的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方式大致有三种: 一、原始取得,即初始认定取得。 1.本村出生且不存在户籍迁移记录的常住乡村人口。主要是第一轮承包时就已经取得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享有固定生产、生活资料,按政策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履行了相关义务。 二、法定取得。 1.出生。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婚迁。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并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但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收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可申请新增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程序取得。 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申请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同意,可依法申请新增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关于程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在各个地方规定不一致,造成了实务中很多认识的偏差,这也是需要中央或者立法来确定的。 2 确认成员身份的原则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表述来看,主要是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八民纪要第23条对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有指导意义。“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精神。” 3 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最重要的权利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财产权利、一个是民主权利。应当认定而不被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就是可以申请乡镇政府进行监督,责令改正。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谈涉及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表示,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虽然方案可能系经民主议定,但对权利受到侵害的特定人群来说,已经构成“多数人的暴政”。村民自治决议应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该决议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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