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保险公司说:我被你们欺负的不行了

 Jun保屋 2020-12-25

这个理赔案件的大致过程是这样的:

被保人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在等待期后出险,保险生效未超过2年,保单未进入不抗辩期。

被保人的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理赔标准,但达到轻症疾病的理赔标准。不过,理赔病历资料中记载客户有高血压病史3年,投保时有询问高血压,客户未如实告知。

这种情况下,客户能否获得赔偿呢?整个理赔过程又是怎样?下面是详细信息。

背景信息:

被保人张某,男,40岁,2015年4月投保某重疾险,保额20万,产品等待期180天,未过2年抗辩期。

被保险人于2016-2-16至2016-3-24因背部痛10小时入院,出院诊断:主动脉夹层、高血压病、肝功能异常、心脏出血伴急性心包填塞、中度贫血。

于2016-3-9行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左)经皮颈动脉支架置入术;(左)锁骨下动脉支架置入术,转手术室行心脏冠脉破裂修补术。

既往史:既往“高血压病”3余年。

客户张某现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理赔员A:

1、被保险人此次诊断的“主动脉夹层”属于急性疾病,病史记载明确,进一步核实无意义;

2、考虑照会职业。

咨询上级意见;

理赔员B:

初步判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动脉手术),符合轻症疾病(主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 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 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初步调查意见

走访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XX市医保/农合,调取诊疗记录。

并照会职业、2014-2015体检报告。

理赔员A:

客户表示2014-2015年没有进行体检无法提供体检报告。

调查已回:

走访X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保险人2016年02 月16 日-03 月24日住院属实,既往“高血 压”3 年余; 

走访XX市医保,仅3次报销记录:

2016年于XX县第二人民医院有1 次住院报销记录,疾病名称为高血压病、抑郁症、高血压1 级;

2016年4月就诊XX县XX镇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

2013-04-14,诊断:足关节痛;

2013-08-23,诊断:浅表损伤;

2014-07-31,诊 断:足挫伤;

2014-05-29,诊断:浅表损伤;

2014-11-27,诊断:龋齿;

2015-08-04,诊 断:带状疱疹;

2016-03-29,诊断:肺部感染;

2016-03-29,诊断:胸痛。 

核保员:

投保告知书明确询问高血压,客户回答为“否”。 

根据理赔资料,客户患高血压三年余,不规律服药氨氯地平片,平素收缩压140- 150mmHg,本次住院血压170/89mmHg。 

客户在投保前已存在高血压,未规律治疗而存在药物变化,按照产品核保规则属于拒保病症,如投保时告知则应不予承保。

理赔员A

既往“高血压病”3余年,核保意见拒保。

但无证据表明“高血压病”与本次诊断的“主动脉夹层” 有直接的关联,被保险人此次“主动脉夹层”并已行介入手术治疗,已达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标准。

因轻症疾病给付以后合同继续有效,结合核保意见:“既往“高血压病”3余年,核保意见拒保”。故建议本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6万元, 同时予解除保险合同。

建议先电话沟通。

咨询上级意见。

理赔员B

被保险人既往“高血压病”3余年,核保意见拒保。 

被保险人此次“主动脉夹层”并已行介入手术治疗,已达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标准。 

但无证据表明“高血压病”与本次诊断的“主动脉夹层”有直接的关联,建议本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6万元,同时予解除保险合同。

建议先电话沟通。

报上级审批。

理赔员C

予以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

据调查资料示:

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发现“高血压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第26条约定,予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协谈员:

后案件一直与客户协商处理,未达成处理协议; 

2016-07-13 我部接到投诉组转办监管投诉案件,知悉客户因对理赔不满向监管提起投诉, 且客户表达出协商述求。

考虑到我公司未获取到投保前高血压的就诊记录(仅病历显示高血压3年);且被保险人本次确诊情况已达到轻症(估损6w),高血压与主动脉夹层的关联虽难以排除,但直接证据力度薄弱;综合考虑证据力度薄弱情况以及监管投诉风险,我部和客户协商处理此案。 

案件经服务组2016-07-17与客户沟通协商,目前签署理赔协议:支付协议金额9万元,合同终止。 

建议按照协议给付协议金额90000元,本合同终止。

咨询上级意见。

协谈员B

同意按照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协议金额90000元,本合同终止。

不知道你看明白没有,

客户投保时候没有如实告知有高血压,如果投保如实告知有高血压,根据客户高血压病情核保结论是拒保。

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关于如实告知的约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该份保险合同的,并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份理赔案件的最终结论也正是这样: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

可客户对理赔结论不满意,向保监会投诉,保监会把投诉案件又转交给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考虑监管投诉等风险,最终与客户达成协议:支付协议金额9万元,合同终止。 

对这样的理赔结论有什么感想?

这是很经典的一个理赔案例,保险公司每天都在这样被消费者吊打。

就理赔这块儿来说,保险公司真的是弱势群体,作为保险行业的一名从业人员,我每天看到的并不是保险公司欺负消费者,而是被消费者欺负。

不如实告知本就是被保人的错,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却遭到投诉,更可怕的是一个监管投诉就能让保险公司改变本来正确的理赔结论。

再换个角度讲,对于合理理赔,保险公司是不可能拒赔的。

你要知道,在保险公司从事理赔工作的,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大老板,如果是大老板把你拒赔了,省下的钱都是他的利润;从事理赔的实际上都是像我这样的小职员,属于公司千千万万螺丝钉中的一个。

理赔人员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候都是严格按照条款执行的,因为把钱理赔给你,他并不会损失一分钱;把你拒赔了,他更不能从中获利一块钱;影响他理赔决定的只有一个指标:出具的理赔结论是否有差错。

你可能会想,如果保险理赔真的这样公正合理,消费者为什么对保险公司的印象会这么差呢?为什么都说“保险都是骗人的”?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