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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了个剧!离婚买房,却让保单无效了

 Jun保屋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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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全国很多一二线城市买房都有限购政策,有些夫妻为了买房,也是想尽了招数,一种办法是通过办理假离婚来规避限购;

虽然说是“假离婚”,实际上是“真离婚”,是真真正正的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的,只不过仍然生活在一起;

这次来申请理赔的一对夫妻也是这样,他们为了买房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然生活在一起,可是很不幸,前几天女主的丈夫发生交通意外身故了;

好在女主为其丈夫买了意外险,保额100万,现在来公司申请理赔;

理赔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发现女主与其丈夫在法律上并不是夫妻关系,前面有说,他们为了买房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还没有复婚的;

更重要的是,这份100万的意外险是在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才购买的;

这影响就大了,直接影响到保单的有效性;

从投保规则上来讲,该份意外险在投保时有明确要求投、被保人之间的关系需要为配偶、父母、子女中的一种;投保时,投保人也告知与被保人的关系为夫妻;

但显然,投、被保人在法律上并不是夫妻,是不符合投保规则的;

从保险利益上来讲,虽然女主与被保人在外人看来仍然是夫妻,但是在法律上,他们两个已是路人,可以认为,女主作为投保人为“陌生人”买了一份意外险;

为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购买保险,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02

那是不是这份意外险就要拒赔了呢?

如果能这么轻易得出理赔结论,我的理赔同事们也不会纠结了。

上述理赔案例的关键,是要判断投、被保人是否有保险利益,投保规则要求投、被保人之间的关系需要为配偶、父母、子女中的一种,根本目的也是为了确保投、被保人之间有保险利益;

何为保险利益?

通俗的讲,就是投保人与被保人之间要有利益关系,也就是被保人发生疾病、意外或身故,投保人是有损失的,当然损失不仅仅限于经济上的,还有精神上的损失,反正投保人是不希望被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限定保险利益,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不然如果没有保险利益的要求,那就可能发生陌生人为你投保一份意外险,然后制造意外把你谋害,进而通过保险获利百万,想想都很恐怖。

哪些人之间有保险利益呢?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可以看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那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理赔的;

按上述(1)-(4)要求,本案例投、被保人都是不满足的;

但是保险法规定了: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这就很宽泛了,不论投、被保人是什么关系,只要被保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都认定有保险利益。

具体到本案例,如果被保人当初有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那也是有保险利益的。

怎么判定被保人同意投保呢?

传统的线下投保保单是很容判定的,保单都是有投、被保人签名的,被保人签名了肯定是同意的;

然后我们的理赔同事看了该份保单的被保人签名,发现与投保人签名是一样的...代签名问题在线下买保险中是很常见的;

这个案例真是绝了,好在该份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是法定的,并没有指定为投保人;

从受益人法定这一点,基本能排除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因为投、被保人已经离婚,投保人已经不属于被保人的法定受益人,这份保单的理赔款投保人是分不到一毛钱的;

从投保规则上来讲,投、被保人不是夫妻,是绝对不符合投保规则的;从保险利益上讲,被保人签名为代签,无法确定被保人是否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从受益人法定的角度讲,又基本能排除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所以,这个案例,拒赔有道理,不拒赔也有道理,这才是我们的理赔同事无比纠结的地方。

目前,这个案例还没给最终的理赔结论的,不过最终结论也不具有代表性,因为赔与不赔都有道理,每家公司的操作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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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理赔案例发生的概率是非常的低的,我也是当一个新闻跟大家分享;

更常见的情况是,妻子作为投保人为丈夫买了保险,身故受益人写的是妻子本人,然后离婚了,但忘了改受益人,最终被保人发生保险事故身故了,这时候前妻作为受益人是否还能获得保险金呢?

关于此类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如下: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我们一般都是指定了姓名及身份的,也就是第三种情形:

我们说的情况也是上述第三种情形,虽然指定了投保人为受益人,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与被保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不再为被保人的妻子,所以会按照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

保单在未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同样为被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前妻是不能获得保险金的。

这也告诉我们,如果离婚了,即使保单受益人没有及时变更也没有关系,前夫/前妻会自动丧失受益人的权利的;

不过,真的要离婚,还是得把保单分清楚,该换投保人的换投保人,该变受益人的变受益人,免得还要操心为对方续费,也免得万一理赔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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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总结一下:

今天借一个真实理赔案例,想跟大家分享的是,在投保时一定要确保投、被保人的关系是符合投保要求的,更要确保投、被保人之间是有保险利益的,可别买了一份自始无效的保单;

然后再顺便跟大家科普一波离婚后的保单受益人问题,这是纯用来涨姿势的啊^_^~

如果文章对你有帮助,记得帮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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