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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经案
2021-01-16 | 阅:  转:  |  分享 
  
《药师经》案刑事法学院19042班李青萍192125010117案情:甲收藏弘一法师手书《药师经》条幅,甚为珍爱。但因财务危机,忍痛致
函予收藏家乙:“弘一法师《药师经》条幅,售价500万元。接信后祈于1月15日前回复。”乙接信后,即致电于甲,但一直未能联系上,直至
1月15日晚,乙无奈之下,即书一纸承诺函,于当晚10点投入甲住所之信箱中。甲于次日上午10点取到该函并阅之,但此时其财务危机已有所
缓和,遂致电于乙,因乙外出,遂留言于其电话答录机:“期限已过,上函作废。若要购买,售价现为1000万元。”乙听后,立即致电予甲,称
“无论如何,均购买之”。问:甲得否请求乙支付500万元抑或1000万元价款?问题1:甲得否请求乙支付500万元价款?(-)【大纲
】1.要约成立有效?(+)(一)合同成立?(-)2.承诺成立?(+)3.承诺有效?(-)一、价金请求权发生?(-)
(二)合同有效?(-)(三)合同未被撤销(-)甲对乙的请求权二、价金请求权消灭?(-)价金请求权可执行?(-)四、结论:
甲不得请求乙支付500万元价款。请求权基础(权利根据的规定):《合同法》第159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的义务,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
额支付价款。《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此为本案中甲对乙的价金请求权
基础,甲对乙享有此项请求权,需满足三个条件:甲对乙的价金请求权发生该请求权未消灭该请求权可行使。价金请求权发生?(-)甲乙之间
买卖合同成立?(-)甲发出的要约是否成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甲
因财务危机致函予收藏家乙,愿将《药师经》条幅以500万元出售于乙,并祈于1月15日前得到回复。甲之要约自其真实意思出发,其内容具体
并自愿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符合要约成立的一般要件。结论:甲发出的要约成立。乙是否对甲之要约作出承诺?(+)《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
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与生效要件有四:(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结合本案案情,乙接信后即致电
甲,由于一直未能取得联系,即书一纸承诺函,于当晚10点投入甲住所之信箱中,其行为意识与表示意识相一致,且主观上表现出欲购买标的物的
效果意思,根据《合同法》第22条对承诺方式的规定,此表示行为即可认定为乙对甲之要约所做出的承诺行为。结论:乙做出了对甲之要约的承诺
。乙之承诺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未约定承诺期限,则在对话人之间
,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第24条规定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合同法》第28条
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此为“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当然不
具有承诺的约束力。本案中乙书一纸承诺函,于15日晚10点投入甲住所之信箱中,甲于次日上午10点取到该函并阅之。关于承诺期限有三种不
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该承诺应当有效,而非以到达要约人为要求。一种观点认为,该期限不管是明定为承诺期限
还是要约有效期限,该种期限都是承诺到达的期限。还有观点认为,除非要约人明确地在要约中表示,要约所确定的时间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限制,而不是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限制,否则应当认为所确定的期限是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限制。私见:采用观点3,就本案既定事实而言,甲
乙两人并未针对承诺期限的标准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依通常情形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
约人,但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迟到的,为特殊的迟到。乙的承诺于1月16日到达,已经超过甲之要约所约定的期限,根据已
知事实无法推定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甲,因此应视为新要约。甲取得该函后电话留言乙:“期限已过,上函作废”,明确表示先前要约失效
,因此虽然乙在约定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未及时到达要约人甲,因此该承诺不生效。结论:乙之承诺不生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且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双方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因乙未作出有效的承诺,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对乙
的价金请求权未发生。结论:甲对乙的价金请求权未发生。甲无权请求乙支付500万元价款。问题2:甲得否请求乙支付1000万元价款?【大
纲】1.要约成立有效?(+)(一)合同成立?(+)2.承诺成立?(+)3.承诺有效?(+)一、价金请求权发生?(+)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有效?(+)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公序良俗(+)重大误解(-)(三)合同
未被撤销(+)显失公平(-)合同解除?(-)甲对乙的请求权二、价金请求权未消灭?(+)合同消灭?(-)债务履行?(-)
抗辩权产生?(-)三、价金请求权可执行?(+)乙提出抗辩?(-)四、结论:甲得请求乙支付1000万元价款。请求权基础(权
力根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59条第一款规定的买受人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
方可以要求w''w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此为本案中甲对乙的价金请求权基础,甲对乙享有此项请求权,需满足三个条件:(1)甲对乙的价金请求
权发生(2)该请求权未消灭(3)该请求权可行使。一、价金请求权发生?(+)(一)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1.甲发出的要约是
否成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
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甲收到乙书面回函后致
电并留言于乙,明确告知上函作废,再出售《药师经》的价款为1000元,此时已过约定期限且乙未作出有效承诺,因此可视为新要约。甲之要约
自其真实意思出发,其内容具体并自愿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符合要约成立的一般要件,且该意思表示行为内容具体,就既定事实而言无效力上的瑕疵
,因此符合要约生效的要件。结论:甲发出的要约成立并生效。乙是否对甲之要约作出承诺?(+)《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
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与生效要件有四:(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3)承诺必
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就其意思表示而言,乙听到电话录音后立即致电予
甲称:“无论如何,均购买之”。此可视为对甲所提出1000万元价款要约的答复,不存在效果意思的欠缺且符合承诺构成的一般要件。结论:乙
做出了对甲之要约的承诺。乙之承诺是否有效?(+)《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第23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听到录音后立即致电予甲,明确答复愿以1000万元
价款购买该标的物,该承诺以对话意思作出,当即到达要约人,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且内心所想与外部表示一致,意思表示无瑕疵,就既定事实而言
,乙所作承诺符合承诺生效的要件。结论:乙之承诺有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
成立。乙之要约成立并生效,甲乙之间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因此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结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
否有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44条、47条、52条以及《民法总则》143条规定,合同的生
效应满足以下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甲乙双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
体,意思表示真实且根据合法程序达成合意,标的物合法且未违背公序良俗,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此为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结合本案案情,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未附
期限及条件,无特别生效要件。结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民法总则》第147、148、
149、150、151条分别规定了民事行为可撤销的四种法定情形,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及显失公平,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合
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显失
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根据案情,甲乙之间订立
合同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事由,因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畴。结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被撤销。结论:甲对乙的价金请求权发生
。价金请求权未消灭?(+)(一)甲对乙的价金请求权是否因合同法定事由而消灭?《合同法》91条规定了合同消灭的事由,价金请求权作为债
权请求权,其消灭事由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
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1)不可抗力导
致;(2)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能履行债务的;(3)一方延迟履行债务,在另一方要求其履行的合理期限
内仍没有履行;(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案中不存在上述合同解除事由,因此乙不享对该合同的
解除权。结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合同消灭、解除的法定事由而消灭。价金请求权可行使?(+)1.乙是否有权提出抗辩?《合同法》第6
6条、67条、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这三大合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
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否认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权利的权利。请求权与抗辩权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而非否认对方的请求权。本案中,乙在得知甲关于1000万元价款的邀约后,立即做出愿意购买的有效承诺,买卖合同当即成立并有效,在此缔结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乙并未提出抗辩权,因此该价金请求权可行使。结论:甲对乙的1000万元价金请求权可行使。结论:甲得向乙请求支付1000万元价款。李冬.要约的撤销、撤回与承诺制度探析[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8(03):41-43.赵玉意.承诺迟到评析[J].邢台学院学报,2008(03):41-43.董重阳.浅论我国合同法中的抗辩权[J].法制博览,2020(22):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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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小蕾梅黛丝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