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本文结合其中的一些变化以及近年来婚姻家事的常见纠纷,总结在婚姻生活和财富传承中的十二条风险防范策略,供大众参考。 第一,恋爱期间发生较大额经济往来(小额的、日常性发生的消费,互相都不能追索) 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包括发大额红包),后来没有结婚,给付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给付的一方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或微信转账记录,同时以书面形式(如转账时的备注,双方的文字沟通等)证明款项的性质与目的。 如果恋人之间发生借款,委托投资、共同投资等行为,建议打借条、签订协议,如果做不到,至少要在有某种书面形式(比如微信、短信、邮件)的确认。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658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 第二,婚内财产约定,对己方有利的情况下,不要提及离婚的字眼及意思表示,否则会被认定为以离婚为目的,未办妥离婚手续、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前,该协议不生效,一方可以反悔。 法条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 第三,在离婚协议中,不要放弃对双方过错的追究权利(不写相关条款即可),否则离婚之后发现对方在婚内的重大过错,也丧失了追究的权利。 法条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9条 第四,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巨额的赔偿,有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全部支持(对方提出金额过高,法院可能会调低),建议约定相对合理的赔偿金额以及夫妻财产向无过错方倾斜分割(可约定具体的比例或者具体财产的归属)。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五,婚姻协议(包括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离婚协议),涉及到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赠与或房产变成共有的,协议办理公证,并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公证后,赠与方无权撤销。 其中,父母离婚时约定将房产给子女的,通常法院离婚协议是整体方案,与婚姻关系解除密不可分,不支持撤销,“该赠与约定是父母基于愧疚或其他特殊心理对未成年子女在物质或经济上作出的补偿,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和目的性,应认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可任意撤销”(法院的观点)。但是稳妥起见,还是建议办理公证,尽快过户给子女。 法条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民法典》第658条 第六,如何避免“被夫妻共债”。 如果和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应当要在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中写清楚是夫妻某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是一方对外举债,款项汇入另外一方的账号,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对方经营的公司中任职或者担任股东,即使只是挂名的,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经营,承担共同债务。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 第七,家务劳动补偿。 民法典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已经取消了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在离婚时(以离婚为前提)想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必须要举证证明自己所提供的家务劳动,包括日常的家务,包括照顾老人孩子,辅助对方工作。如何举证成为难点,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证据。比如日常,比如消费记录、照片、通话记录、微信记录、家庭监控视频、病历资料等。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 第八,父母将财产直接赠与给子女,或者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传给子女,如果不希望子女的配偶也享有份额,必须在遗嘱、赠与声明中或者与子女签订的赠与合同中,写明财产只给子女,子女的配偶不享有任何份额。 否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个人在婚内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在赠与时就办理,如果是多年后补办,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是为了应诉而刻意制造证据,不予采纳。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 第九,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废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即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子女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子女和子女配偶双方的赠与。 所以,如果父母不愿意让子女配偶享受房屋的份额,必须要有明确的约定。建议父母与子女、子女配偶共同签订协议。 法条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委托专业人士打造最优的财富传承方案,订立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办理遗嘱公证。 虽然公证遗嘱的优先性被取消了,但是从加强证据证明效力,减少纠纷的角度,还是建议委托律师或公证员起草遗嘱,并办理公证。 遗嘱进行了公证,公证机关对立遗嘱人的意愿、相关的材料进行了严格的审核把关,公证书具有天然的证据优势,在诉讼当中,除非有充足的相反证据,否则很难推翻。 专业人士接受委托起草遗嘱,会对委托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全面清理,界定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表述上更加规范合法,结合个人意愿、客观情况和法律规定,打造最优的遗嘱和财富传承方案。 建议指定专业的机构或专业人士担任遗产管理人,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1145条至第1149条 第十一,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对于特定人群,比如身体健康状况较差、职业人身风险高、夫妻关系恶劣但暂未考虑离婚、同性伴侣,可以寻找合适的、有能力的监护人,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并进行公证。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33条 第十二,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有几种典型情形:给再婚配偶居住权、给保姆居住权、离婚时约定居住权等,设立居住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约定清楚居住权具体的期限(或者是到居住权人身故为止),到期如何收回,约定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人违反的后果。 特别注意,居住权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才生效。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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