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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或暂缓等期间,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君之道商法实践 2021-01-19

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388 期文章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例如,张三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但李四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张三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除要求李四支付欠付租金外,还可要求李四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但执行过程中出现中止情形的,被执行人李四是否还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呢?在该等情况下一般需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亦存在例外情形,需加以区分。

一、非因被执行人申请的再审:审查期间无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例如,检察院或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并非被执行人申请引发的,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加倍债务利息。

二、因被执行人原因启发的再审:审查期间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案例理解“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引发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的内涵。

(一)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期间: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豫01执复36号案件中认为,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具备“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这个前提条件。本案的再审程序系由申请复议人万丽公司申请再审而启动,申请复议人万丽公司也应当承担对由此而产生的相关不利后果,因此,因本案再审而导致的本案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依法应当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被执行人申诉引起再审期间: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执复字第4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导致的中止执行期间,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该院在(2016)粤03执异31号案件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规定中,“期间”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只有满足这两种期间且“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的法律要件,才能产生“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法律后果。

因此,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虽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为避免被执行人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减少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自行申请再审期间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三、其他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因此,如果执行依据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只是因为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就意味着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没有受到有效性挑战。于此情形下,被执行人仍然应当依法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即必须一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律师小结

在非因被执行人申请的、对生效法律文书效力进行核查的期间才能主张不计付该部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这样的制度设计具有合理性。该制度设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另一方面更是对债务人迟延履行行为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制裁和惩罚,促使债务人自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权威。

因此,申请执行时或恢复执行时需审慎核查中止/暂缓执行的事由,确认是否可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文/叶秀旻律师 李梅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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