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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常项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手册》202101版

 智汇大叔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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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政策问答手册》202101版
编辑:智汇大叔
感谢柴小鹿友情支持!

目录

一、经常项下货物贸易1--17

二、经常项下服务贸易18--25

三、经常项下其他    26--32

四、资本项下投资    33--56

五、资本项下外债    57--77

六、资本项下其他    78--83  

七、其他            84--92

二、经常项下服务贸易

18、问:1.企业今年分配2016年度利润,按要求需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那么是弥补2016年以前的亏损还是弥补2020年以前的亏损?2.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应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中提取,企业在利润分配当年(2016年)未提取,但在汇出当年(2020年)计提满注册资本50%是否可行?

答:1.要求弥补的亏损是指汇出当年及以前年度的亏损,即需弥补2020年以前年度的亏损(需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按照公司法要求,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中提取,但是从展业原则角度分析,只要在汇出当年计提满企业注册资本50%即可。

  

19、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增加附言“非关联代垫款”要求,是否放开非关联关系代垫款的收付汇要求?

答:“非关联关系代垫款”仅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第三点: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范围内允许,非全部放开。

 

20、问:服务贸易合同为三方合同,服务提供方与收款人不为同一企业,能否按合同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即合同要求的收款人)?

答:一般情况服务贸易为双方合同,款项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方。如遇特殊情况,如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服务贸易等,则需要企业提交相关详细补充说明,内容符合逻辑,同时发票出具方应为收款方,并注意税务备案表的收款人名称也为实际收款方名称。

 

21、问: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付汇的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如何备注?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称《指引》)第五十三条: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付汇,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一笔交易对应多个税务备案表的,“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用逗号间隔。凭电子税务备案付汇交易附言从2020年9月3日起不再备注“DZBA”。各支行应对自2020年9月3日起发生的该类业务进行自查,并及时更正。

 

22、问:粤汇发〔2020〕12号文中试点企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试点银行可按照展业三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仍要求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3、问: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工程所在国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汇出工程款等费用,银行如何审单?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等,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24、问:境内非居民机构存款产生的利息税,银行应按什么流程进行代扣代缴?

答:银行向境外支付非居民机构存款利息无需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但应按照外国税法规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并办理代缴税务手续。

 

25、问:《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20〕12号)成为试点企业后,能否在辖区所有银行办理试点业务?

答:试点银行仅能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开展试点业务。试点企业在非推荐银行、试点银行对非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便利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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