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六篇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涉及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错误和偿还顺序错误的救济包括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以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程序,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中,具体计算的时点、采取的执行行为不同,救济途径也就不同。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错误,包括计算数额错误,多源于计算失误、基数错误、期间错误、引用利率错误等原因,如果只是计算错误,执行法院尚未作出任何执行行为,则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说明并进行沟通,如果确属错误,执行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如果执行法院拒不纠正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执行行为或者直接作出相应的执行行为,如作出执行裁定书或者执行通知书,则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的程序进行救济。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偿还顺序,主要是涉及是否适用参与分配以及具体偿还先后的问题。如果法院认定债权人的偿还顺序有误或者未认定债权人作为参与分配一案参与分配,则前述仍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当事人仍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的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法院就案款分配做出了分配方案,包括参与分配方案以及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但涉及偿还顺序的分配方案时,当事人就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顺序问题提出异议实质上属于对分配方案的异议,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就行审查,即“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亦即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总的来说,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错误和偿还顺序错误的救济需要结合具体的执行程序节点以及法院作出认定的执行行为决定采取的救济方法。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但存在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未支付的,申请执行人亦可以单独就未履行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单独申请强制执行。北京高院下发《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384号)也明确,申请执行人单独就仅剩下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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