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针对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被害人主张的赔偿请求项目无非是: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费、律师费、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辩护人审核各个赔偿项目就可以了。 医疗费:考察医疗费是谁支付的,如果被告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则不应该重复赔偿,也不应该额外赔偿没有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考察事发地点、医院、被害人住处等,如果都比较近,则交通费数额不宜太高。住宿费:考察事发地点、医院、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住处等情况,考察住宿费是否真实发生。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不应当支持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是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除非有明确约定或者有明确法律规定,否则法律不支持赔偿律师费。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问题,除了交通肇事案件,其他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存在很大的争议,大部分案件都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少部分案件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另外,在认定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也应当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比例和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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