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现场、非现场审计要点---票据业务检查重点和方法: 1、票据业务检查重点—银承贸易背景 1)审查企业生产销售情况,了解企业是否有真实贸易,审查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以及增值说发票真伪。签发银承后,原则上在2个月内收集增值税发票,检查原件后复印留档,并提供货物运输单据、检验验收单据、出入库单据等 2)合同与经营范围对照:购销合同中的货物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内。 3)劳务合同与交易核对:企业提交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要素不全,合同效力存在问题; 如购销合同货款结算期限与银承付款期限一致;合同中约定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的对应关系,发票的货物名称与合同货物名称对应,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 4)有无增值税发票:承兑汇票所附交易凭证为收据而非发票;为无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办理贴现(只适用于纸票及电票线下交易); 5)发票真伪:对收集的增值税发票要在“国税发票查询系统”查询真伪截图留存作为佐证。 2、票据业务检查重点- 银承保证金管理 1)严格审查保证金来源,防范利用信贷资金缴存保证金转嫁风险。要求保证金均为开票前存足,申请人他行同名划转方式(提供他行对账单流水,佐证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若来源于第三方,企业均要出具说明及合同显示其正常贸易关系,这样能够阻止保证金来源不真实。 2)严禁事项 不得以贷款和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 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 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账户串用; 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需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落实。 3、票据业务检查重点- 贴现用途和资金流向 严禁事项: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购销或项目; 2)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如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等; 3)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为证券、期货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资金; 4)用于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5)严禁贴现资金用于保证金开银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加强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检查,对与企业经营范围或合同约定不符合的资金流转行为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严禁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杜绝随身携带票据和印章,凭传真和电话指挥划款,事后补办贴现资料和划款凭证的情况,严禁机构异地办理票据业务。 4、票据业务检查重点- 发票、合同与汇票内容匹配 1)交易合同签订日一般应早于或等于商业汇票出票日; 2)合同中的供需双方应是商业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 3)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合同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商业汇票金额; 4)如合同载明履约的有效期限,则票据的出票日、发票的开票日应在有效期内; 5)如合同记载数量、单价等要素,则应与发票一致; 6)审查合格的交易合同原件复印,复印件需要加盖申请人公章及 “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审核专用章; 7)发票日期应在合同签定后和票据贴现前,发票期限的跨度需控制在半年以内,或应有合理的解释; 8)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9)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商业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单价要相符。 5、票据业务检查重点- 滚动签发承兑汇票 票据“空转”,风险集聚,个别企业利用银承的资金融通职能,虚构贸易背景或利用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贷款,滚动签发银承,贴现资金将呈几何级数增长,信贷资金一旦收紧,企业资金链风险将立刻显现,势必埋下银行垫款隐患。滚动签发由关联企业或集团内部互开向有经济利益往来的上下游企业链条演化。 举例:票据“空转”的基本运作方式是:首先,一家本身并无资金的企业先在某家银行贷款1000万元,然后马上转为存款,并以此作为保证金,假设保证金是50%,则可以开出一张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然后,企业将此承兑汇票拿到他行贴现,假设扣除贴现率可得1800多万元的资金。而后,又以该笔资金作为保证金开立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再次贴现后,又作为保证金并开出8000万元的承兑汇票。最后,是1.6亿元、3.2亿元……如此循环往复。 6、票据业务检查重点- 关联企业间对开或互保开立银承汇票 关联企业间对开银承。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相互对开银承,且交易比较频繁,虽附有交易合同,但作为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票据业务往来频繁,且不使用其他结算方式处理账目往来,涉嫌套用银行资金。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关联企业间提供担保甚至是互保,降低了有效担保质量,将风险敞口留在银行。 7、票据业务检查重点- 自开自贴 银行自开自贴:由业务品种演化为调剂手段,虚增规模。银行要求承兑申请人缴纳全额保证金,申请开立银承,收款人为关联企业或上下游关系单位,由收款人在本行贴现,将贴现资金回流至承兑申请人,再次申请开立全额保证金银承并再次贴现,多次循环操作。银行存贷款规模和中间业务收入均以倍数激增,而企业则以为数不多的手续费加强了与银行管理层的融资关系。 企业自开自贴:自开自贴。企业甲向银行申请并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收款人为其关联企业或收款人背书转让给其关联企业,在银行办理贴现后即将资金转回企业甲或关联企业账户,以套取银行资金。 8、票据业务检查重点- 票据中介 中介公司:不是实体公司,多为贸易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等空壳公司。(工作人员拿名片在金融机构门前收票,或通过多种方式联系金融机构,寻找合作机会,了解企业出票信息,并控制和拥有一定票源)贴现企业,有银行内部员工参与。 票源特点: 开票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时间集中:当天开银承,在2、3天内贴现,大部分贴现票据均为同一天到期; 流向集中:开票的企业有商贸、燃料、物流、汽车销售、金属、建筑、钢铁、石油、投资、废品回收,即来自不同行业的企业均与最终贴现企业存在业务往来,一般都超出贴现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企业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都经过同一企业背书后再到城商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贴现,且异地办理贴现,后续企业票据转让过程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值得怀疑。 与贴现银行合作,银行贴现业务量在一天突然超出常规业务,以虚假的手续办理贴现业务,多数票据均为光票,无有效商品合同和发票,谋取利差或佣金; 票据中介进行资本运作时,出票人集中少数几家企业,关联企业参与其中。 9、票据业务检查重点- 票据质押 票据置换业务,是指持票人将其持有的一张或多张银承或商业汇票向银行作质押,由银行重新为其办理银承(一张或多张)的行为,以此变更票据期限与票面金额。 票据管家业务,是指银行为企业开办存票、取票、票据通存通兑服务。企业可质押在银行存放的票据,并以存放票据总额为限,申请办理银行表内外资产业务。票据质押生效条件(缺一不可):出质人必须持有票据;必须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必须向质权人交付票据;必须在票据背书上写明“质押”字样 。 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行既不需企业提供真实贸易背景,也不须占用银行贷款额度,实现了双方“共赢”;若质押票据提前到期,票据托收回资金还可作为保证金存款。 二是上述业务办理流程仅对质押票据进行“要式性”审查,忽略对新签发银承进行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可以绕开贴现业务而进行 “光票” 融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流入金融市场; 三是银行以票据质押签发的新银承,不需要企业缴纳保证金,风险敞口为100%。从整个银行体系来看,所质押票据的保证金被新签发的银承所稀释,放大了信用风险。 10、票据业务检查重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融资行为。 问题: 贷款变通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使之游离于贷款新规监控之外。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调查: 企业的商誉,指品牌、专利、市场占有率、是否上市 企业法人诚信度,指法人的信誉、对票据债务的认账态度 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史 商业承兑汇票的认同度,在什么范围(本市、外地)内被客户接受,是否是上下游企业、背书情况。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付情况,有无不能承付的记录,贴现银行有无被迫垫款的记录。 案例:银行对部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或银行没有信贷规模,由企业签发商票,由银行负责联系农信社,由农信社负责贴现,贴现后银行即买入返售+到期前买断,银行负责向客户托收,农信社消规模,银行为企业解决了融资问题,又不占银行规模。如果银行票据到期日有贷款空间,还可能给企业贷款归还商票到期款。 现场检查-选择重点机构 检查六大要点: 1)分析票据业务规模与风险管控能力是否相匹配。重点分析“票贷比” ”(银承与各项贷款比例) 、“票资比”(表外票据承兑业务与表内各项资产总额的比例)是否在合理的区间。(原则上签发银承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净资产,美联储: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0%;对单一出票人银承余额不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的10%) 2)分析经营模式是否偏离主营业务、是否可持续发展。重点分析“保证金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重”是否在合理的区间。(保证金占比低于50%) 3)分析票据业务行业和客户集中度。(钢铁贸易行业风险大) 4)重点关注关联企业银承和贴现业务。 5)关注代理贴现业务、票据拆分和票据质押、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情况。 6)转贴现业务占资产、负债比重较大,当年增速快的机构。 检查样本-客户、交易对手的选择 1)单个企业或集团、关联公司在被查行既有承兑又有贷款的,存在贷款转保证金的可能; 2)单个企业在被查行承兑或贴现业务金额大于贸易合同金额或税票金额的,存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可能; 3)单个企业在被查行承兑或贴现业务使用同一份贸易合同或税票,且金额累计后被发现重复使用的,贸易背景不真实; 4)单个企业在被查行承兑或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与贸易合同或税票的交易对手不完全一致的,贸易背景不真实; 5)单个企业在被查行或另一家金融机构贷款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贷款转保证金; 6)同一企业在一段时间内(一般为1个月)连续在多个金融机构办理承兑或贴现业务且金额较大的,情况异常,存在超额负债,非自有资金作保证金的可能; 7)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在同一或一个以上金融机构多次办理承兑或贴现业务且金额较大的,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可能。 处罚依据 对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审查甄别不力,导致票据融资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票据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 合规风险管理薄弱,导致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用: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兑、贴现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办理伪贸易背景或贸易背景不清的承兑、贴现。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并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分别由...、有关商业银行上级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兑、贴现资金用途不合规。 《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票据审查与管理不合规。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同级人民银行暂停对其办理再贴现,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责令其暂停承兑、贴现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或查复内容不真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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