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转自:广西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老李为广西贵港某单位退休职工,老李与老张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老李与前妻有3名子女,他于2014年在2位案外人见证下自书《遗嘱》一份,明确其死亡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归现任妻子老张所有,老李的3名子女对《遗嘱》无异议且已签字。 老李于2018年去世后,原单位发放抚恤金17万余元,原单位以“老李的子女对《遗嘱》有异议且无法确认《遗嘱》上的签字为本人而拒发抚恤金”,遂老张起诉到法院要求该笔抚恤金归其所有。 老李的抚恤金是遗产吗? 应如何分配? 审理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或赠与他人,但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精神抚慰和经济,不是死者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 老李自书的《遗嘱》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在《遗嘱》中处理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老李无权处分。故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李的抚恤金应由其直系亲属处置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关于抚恤金的那些事儿#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死亡抚恤金存在诸多的误区。那么,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是什么?死亡抚恤金应该如何分配呢? 抚恤的性质是什么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相当于生活费,因而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所以带有抚慰其家属,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 抚恤金不是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抚恤金作为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既不是工资、奖金,也不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作为夫妻一方就不能依据《民法典》主张抚恤金其中一半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支持下,排除了抚恤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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