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案答辩双方争论焦点剖析及双方证词 原告:北京曹博士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焦点问题(一): 中行原油宝05合约-266.12元结算价是否合规有效? 被告观点:有效。这是原油宝价格挂钩美国CME原油期货价格的结果,且-37.63美元结算价经CME官方确认有效。 被告依据:协议中价格挂钩表述、中国银行结算价公告、CME公告。 原告观点:无效。这是中行严重违法违规违约的无效价格。 原告依据: 1)、国内客户投资的是中行原油宝,并非美国原油期货,中行扮演的角色不是中介,不是代客交易。因此,中行原油宝价格挂钩CME原油期货是有条件的。首先要符合协议中的产品定义(无杠杆)、符合银行宣传(如移仓本身无损失)、不违反中国法律及行政法规(审慎经营规则、适当性义务)。而负价结算全部违反以上三点。 2)、美国CME公司分别在2020年4月3日、8日、15日多次公告旗下原油期货重要规则改变、允许价值为负且有效,因此-37.63美元只是美国CME原油期货有效的结算价。中国银行从未公告允许原油宝允许为负,而且是否允许为负属于重大规则调整,会对做多客户产生无限杠杆损失风险,在没有书面公告且确保客户知晓且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原油宝负价是完全非法和无效的。 3)、在中行原油宝价格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价格挂钩美国原油期货在时间上也是有条件的,要么是中国银行原油宝实际交易时间交易价格挂钩,要么是原油宝实际到期处理日到期处理的结算价挂钩。首先原油宝实际交易时间从未出现负值,其次中行原油宝涉案的05合约实际到期处理日为22日,北京时间该日凌晨美国CME的05合约和06合约结算价分别为10.01美元及11.57美元,因此-266.12元作为原油宝结算价完全是无效的。 焦点问题(二): 客户合同为到期移仓,中行私自改以-266.12元扎差结算是否违约? 被告观点:不违约。这是原油宝价格挂钩美国CME原油期货价格的结果,且-37.63美元结算价经CME官方确认有效。 被告依据: 1)、协议中价格挂钩表述、中国银行结算价公告、CME公告。 2)、负价是千年一遇的黑天鹅事件,但-37.63美元结算价经CME官方确认有效,按此价结算因保证金不够无法移仓,只能扎差结算。 3)、中行05合约虽然比此前公告日期晚了一天到期处理,但中行公告并无“顺延”表述,而且市场异常波动并非原油宝交易时间,因此不满足“顺延”条件不够成协议第九条违约。 原告观点:严重违约。如前文所述,-266.12元结算严重违约且违法违规。 原告依据: 1)协议中原油宝定义为无杠杆产品,而允许负价意味做多杠杆无限大,因此负价本身就是违约产品定义的。 2)、根据中行原油宝协议第九条(具体参见合同),涉案合约本应在北京时间4月21日到期处理(移仓),由于该日原油价格异常波动(中行自身也公告为异常波动),中行该日全天停止了原油宝交易,并在4月22日实际到期处理,根据协议第九条及历次到期处理结算价交易习惯,本应采用北京22日凌晨美国CME的05合约和06合约结算价(分别为10.01美元及11.57美元)移仓结算,中行却严重违约擅自改成以北京21日凌晨美国CME05合约价为客户扎差结算。 3)、关于中行所谓市场异常波动并非原油宝交易时间所以不满足“顺延”条件的解释完全是毫无逻辑的,因为“到期处理日”在中行完成原油宝移仓或扎差结算前,原油宝都是无法交易的,因此4月21日完全满足“到期处理日市场异常波动”的条件,完全符合“顺延”条件,中行实质也顺延了一天是在4月22日实际到期处理。 4)、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油宝协议第九条,无论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还是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行均实质构成严重违约。 焦点问题(三): 中行有无足够风险提示?是否尽到产品适当性义务? 被告观点:有风险提示,尽到适当性义务。 被告依据:3月和4月有多次剧烈波动风险提示,含官网公告及短信提醒,甚至通过短信建议先卖出05合约,再择机买入06合约,已尽到适当性义务,至于负价是千年一遇黑天鹅事件。 原告观点:毫无负价风险提示,未尽到适当性义务。 原告依据: 1)、被告所有的公告以及短信提示中,均无负价风险提示,更无负价有效的提前公告。而负价是否有效是本次风险事件决定因素。 2)、被告短信中的确有基于其对后期走势预测从而给出先卖出05合约再择机买入06合约的建议,但被告基于的走势预测完全是误导和错误的,原文引用如下:“移仓后,因新合约升水的逐步回落而产生持仓亏损”,然而实际上恰恰相反,中行按协议移仓,则新合约移仓后至今涨幅好几倍,移仓后客户不但没有持仓亏损而且盈利几倍。 3)、根据原油宝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7)小款,“乙方任何有关市场走势,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因此客户不存在应该听信中行短信中走势预测的义务,除非是规则的重大改变,而规则改变需要客户确认知晓并同意接受。 焦点问题(四): 关于负价亏损不再由客户承担,中行补偿20%客户本金(客户亏损80%本金)是否合理? 被告观点:已仁至义尽,这是基于人文关怀以及党中央、主管部门及上级领导的支持。 被告依据:按协议中的价格挂钩、中国银行结算价公告、CME公告,客户应承担全部负价损失和本金损失。 原告观点:中行严重违法违规违约,侵吞客户80%本金若合法化,无异于支持公开诈骗,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告依据: 1)、原油宝负价本身就是严重违法违规违约的,所以根本不存在负价亏损,也就不存在负价由客户或者由银行承担的问题。 2)、协议中明确说明原油宝为无杠杆产品,做多情况下保证金比例永远大于100%,也就不存在20%强制平仓问题。 3)、北京时间21日,因原油行情异常波动,当日CME结算价出现负价致原油宝当日无法到期移仓,北京时间22日CME结算价恢复正价,当日原油宝实际到期处理,理应按协议第九条及历史交易习惯移仓。 4)、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美国原油期货价格已经从违约时的10美元每桶涨至当前约50美元每桶。因此根据合同法,中行除赔偿客户全部本金,还应赔偿因原油价格上涨至法庭宣判日客户应得的收益。 北京曹博士 20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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