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 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含菌类)生产直接关联的育秧(育种、制棒)和疫病虫害防控设施,晾晒、烘干、烘烤、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泵房、水肥溶解池、废弃物处理以及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看护房、智能温控设备、检验检疫监测等设施用地。 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用地(利用原地类为坑塘水面的养殖鱼塘按原地类管理);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直接关联自用的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质量)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运输车辆洗消烘站、病死禽畜(水产)无害化处理、生物质肥料生产、种禽场内孵化、奶牛场内挤奶、水产苗种繁育池、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蓄水池、抽水机房、备用发电机房、农产品存储、为生产服务的农资(饲料)农机具存放场所及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规模怎样确定? 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作物种植类(含菌类)。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种植面积的5%。其中,种植面积不超过3000 亩的,最多不超过20 亩;种植面积超过3000 亩的,最多不超过30 亩。看护房用地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 (二)畜禽(蚕)、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规模的10%(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可放宽至15%)。 多高层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外,其生产设施用地和必须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按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建设需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四、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怎么办理? (一)申请用地。由经营者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并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 (二)拟定建设方案。选址确定后,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同时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协商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三)公告。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将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四)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 (五)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由乡镇出具同意备案函。 (六)核实。县(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不符合相关用地政策的,出具设施农用地备案核实结果通知书(格式可参考附件5)告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督促生产经营者纠正,在纠正后重新上报核实。 (七)备案信息上图入库。对通过核实的设施农业用地,县(区)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 五、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后要办理什么手续? 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新经营者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申请备案。 六、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到林地时要办理什么手续? 涉及使用林地的,经营者要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七、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由谁负责复垦?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设施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按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原地类为耕地部分应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复垦为耕地。复垦工作完成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县(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垦验收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县(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按《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八、哪些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 (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具存放和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维修场所; (二)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三)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 (五)集中兴建的公用设施用地,超范围和超规模的辅助设施用地等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以上情形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需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使用。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宣) 编辑校对:邹金珊 审核:蒋清 总监制:莫国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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