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中介甲为了获取企业注册登记中手机号信息,以便推荐会计代账业务,而向窗口单位技术人员按季度付给2千块钱。甲通过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而推荐代账会计,获利10万。 因甲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未达6万元而不能入此罪,同时甲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不属于敏感信息)条数也未达5000条,因此对甲能否定罪的关键情节就在于获利这块,那么关于获利该如何认定呢? 浅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多种追诉情形标准,其中之一是,因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元以上的可以入罪。 这一情形就是针对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打广告等而规定,但是该标准对处罚范围进行了限制。 顺便说一句,考虑刑法问题,要时时刻刻注意司法解释字里行间隐藏着的关于处罚范围的限制或扩张问题,一般都对处罚范围加以限制,这也是为了契合谦抑品质。 很显然这一入罪标准规定得较高,其构成为:一是获利数额是5万以上,二是不得是敏感信息,三是不造成新的扩散。 获利,就是指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进行合法经营而获得的利益。这里也不存在成本问题吧,获利本身就指成本之外的部分,而非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情形有专门标准,而且也不扣减成本)。 当然,这一种情形入罪还是有值得深入研究必要的,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往往就是获得一个订约机会而已,一般经营者还需要进行其他投入才能获利,而这种情形的获利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就很值得考察。 因此,笔者拙见,认为对这一情形的入罪,要注意对非法购买和收受实行行为的实质审查,此后获利达5万以上的,对照司法解释可以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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