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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的阻却事由

 见喜图书馆 2021-02-24

案情

某村甲男与乙女因偷情,被乙的配偶丙抓到。甲付给丙500万化解。事后丙全部退,并称系甲自愿给钱。丙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浅析

首先,对该案的分析,应运用三阶层构成理论,看得比较清楚。三阶层是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即对案件入罪和出罪事由进行比较),有责性。其中第二阶很关键,例如正当防卫案件,在进行第一阶判断时,外观上都是涉嫌犯罪的,但是到了违法性比较阶段时,发现是正对不正,于是得以出罪。当然出罪事由,法定理由优先考虑,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自助,义务冲突,等等,必要时还可以寻找超法规阻却事由。

本案,在进行第一阶判断时,丙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条罪状的,但是这是入罪判断。在进行接下来的第二阶判断时,我们发现本案可能存在完全的阻却事由即足以出罪的事由,毕竟甲乙有严重过错在先,是一种不正,若甲自愿付给丙500万以花钱买平安,这在法律上不仅属于被害人承诺,可能还要倒回到第一阶去考虑,连构成要件符合性都不具备。若不考虑被害人承诺这一出罪事由,结合婚姻制度分析,本案还可能存在着超法规阻却事由,例如根据民法典规定,无过错配偶一方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据此,本案丙还是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源的,虽然本案并非乙女支付500万,但是考虑到当时甲乙系一体,丙主张损害赔偿并非完全不合理,至于主张数额为多少比较合理,这只是经验问题,很难用数额多少来决定损害赔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进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本案至少存在出罪因素,大胆地说,基本可以阻却第一阶的不法。

第三阶有责性判断,丙事后全部退款,通过判刑进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低。

其次,我们再用“以刑制罪”的观点进行验证。假设本案定敲诈勒索成立,那么根据量刑标准,30万至5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在10年以上判刑。结合本案案情,这样的结果和效果,基本是违反常情常理的。因此,不宜入罪。

结语

对于损害赔偿等合法权利维护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例如,下馆子吃到个苍蝇,以曝光要挟索要赔偿,如果从一般人角度看,数额可以接受,那么很难说是敲诈勒索。本案也是如此,这里的界限在哪里呢?应该慎重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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