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主观与客观的区别

 见喜图书馆 2021-02-24
案情:人咬人一口与狗咬人一口在刑法上为何有区别?

浅析

德国威尔策尔的回答是:一基于目的,一基于本能,于是目的成为可罚性的基础。老威这一灵魂一答,差点终结了结果无价值论。但是,不管怎么说,目的论还是成了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构成性理论,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犯罪,而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目的论使得犯罪未遂为主观未遂,而目前大部分观点提倡的是客观未遂论。主观论与客观论差别很大。

主观未遂论,不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它要规制的是有危险的人,对于未遂与既遂基本等同看待。主观未遂论过于强调正当防卫和社会防卫。依笔者理解,主观未遂论其实就是行为无价值论,着重规制反伦理和反社会。

客观未遂论,是严格区分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它基本是以个人为本位,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客观未遂应该与结果无价值论一脉相承,注重权益保护,不易出现价值观的强制接受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言外之意是,既可以从轻减轻,也可以不从轻减轻,从立法角度讲,这就为我国刑法关于未遂犯理论打上了主观未遂论的烙印,亦即,未遂与既遂可等同看待。

但是,在实务中,关于未遂的处罚是各式各样的,未遂与既遂又不是等同看待,有点客观未遂的味道。例如,故意轻伤、重伤未遂,哪有处罚的,几乎没有;盗窃和诈骗未遂的,也只是处罚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因此,在实务中客观未遂论才是主流。

不过话又说回来,当今客观主义理论引领刑法方向,但是对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来说,主观主义也很有力量,特别这个“目的”问题很奇特,行为无价值论为了与三阶层对接,还把目的划入不法阶层或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而不是放在有责性阶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