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如何理解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的违法类型

 见喜图书馆 2021-02-2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于这一类型的案件,我们该如何把握呢,笔者结合实务中遇到的争论发表粗浅看法。

 一是,如何理解这里的“紧急状态”。有意见称,对该条的适用,必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根据宪法宣布全国或个别省进入紧急状态之后才能适用。这样的理解,似乎有道理,但是笔者觉得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该第五十条所言的紧急状态与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由于语境不同,存在着相对性意义上的含义差异,这种现象在法律性文件里很常见,例如,暴力一词,抢劫罪中的暴力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含义就不一样。该第五十条规定的紧急状态,要宽泛于宪法所称的紧急状态,具有事实描述性质,而不刻意在于定性。事实上,当前新冠肺炎引起的疫情期间,适用该条作出的处罚决定较多,不仅得到了广泛认可,而且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至少做到了“有法可依”,有力促进了联防联治工作的推进,如果不从立法目的对该条作出合目的解释,而一味教条地不予适用,那么就违背了法的宗旨。任何法律适用,都没有刚刚好的字词句对应着案件事实,都需要我们去解释,虽然有时很难,但是我们必须得去挖掘,进而作出合目的解释。2020年2月10日两高两部公布的新意见中,也认可了实务中的做法,亦即,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具有事实描述性质。

二是,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是一种案件类型,其法益有主次之分。能够进入法条的情形,都具有类型化,比如如题所述的案件类型。拒不执行决定、命令一旦类型化,说明其要保护的主要法益有别于其他案由,但是也涵盖吸收着次要法益,这就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问题。比如,近期基层问笔者一个问题,某甲进小区时不戴口罩还打了防疫人员,这怎么定性?定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公务,好像都有道理,甚至还可以考虑能不能并罚呢,越想越细。但笔者觉得要抓住主要矛盾,抓住主要法益保护,对于该案定性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较妥,而且这个案由最高可以拘留到10 日,不需要并罚就可以实现过罚的相适应。当然,如果你判断出本案的主要法益保护不在于紧急状态下的社会管理,而定性为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或其他,那就表明该案次要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上升了,笔者觉得也没有错。比如,阻碍执行公务案,肯定有殴打,但是不能定殴打他人,因为没有体现出对主要法益的保护,会有放纵和遗漏评价,但是如果打成重伤了,则次要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上升了,原来的案由评价不了,全案得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事实上,对这些相似治安案件的定性,各地都有不同,既体现出案件定性很难一刀切,也体现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交织的复杂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