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趁宅主人外出之机,准备入民宅实施盗窃,于是爬在民宅墙头,用毒针射杀院内一条狗后,翻墙跳入院内,刚一落地被宅主家另外三条烈性犬活活咬死。我们都十分厌恶小偷的行为,有人会说咬死活该,无须赔偿,宅主人没有任何责任。但尽管是小偷,他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在宅主家可能损失的财产法益,与小偷的生命法益之间衡量,无可比性。我们在痛恨小偷行为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生命应有的尊重。 在民事领域,除了公平责任外,我们只对在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即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偷已经死了,小偷应负的责任自然随着消灭,那么宅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本案中,小偷死的时候,宅主都不在现场,也许有人要说,这跟主人一点关系都没有,要承担责任让小偷的家属找狗承担吧,这样的疑问不无道理,这恰恰是内生的朴素的责任主义原理。根据责任主义要求,让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须是在责任支配下的行为,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那么本案中,要让不在现场的宅主负狗咬死小偷的刑事责任,就是正当防卫理论,当然并不是指狗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只能是人的行为,此处连接宅主与小偷死亡结果的依据就是将狗视为宅主设置的防卫装置。 所谓的防卫装置就是宅主人为防卫自己的合法财产遭受损失,而事先所做的防卫准备。防卫人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行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否认正当防卫的成立,如甲听乙说,丙一会要来杀你,于是甲就准备了两把菜刀,果然,不久乙来杀甲,甲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乙砍死,甲成立正当防卫。 民宅中养大型狗的主要用途就是看家护院,狗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当宅主人不在家时,就起到了防卫装置的作用,根据防卫装置所起的作用,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具体如下: 01 如果行为人设置的防卫装置本身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如行为人在果园四周私拉高压电网,这种行为,对不特定的人有危险,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2 如果行为人设置的防卫装置起到了作用,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成立正当防卫,如行为人长期外出时,在自家院内设立防卫装置,小偷翻墙入室盗窃时,防卫装置致其轻伤,则行为人成立正当防卫; 03 如果根本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防卫装置导致他人损害的,则为假想防卫,根据当时具体情况,行为人可能成立相应的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具体到本案,宅主设置的防卫装置确实起到了作用,致小偷死亡,根据:
由于本案为盗窃行为,不适用无过当防卫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宅主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您对本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敬请留言指正和讨论,谢谢! (声明:文章转自“身边的刑法故事”,版权归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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