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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签字笔、便签纸免费赠送,视同销售的问题

 房老师讲财税 2021-02-26

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每年,我公司都要委托礼品公司制作一批精美的签字笔、便签等文具,印上我公司的公司名、标志、口号、企业愿景、产品介绍等,在客户、潜在客户中广泛赠送。2019年,制作了10万元的各类礼品,礼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处理为:借:管理费用10万贷:银行存10万。

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我公司时认为,此类礼品的赠送,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10万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该稽查人员的定性正确吗?



 

房老师答疑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逐字逐句地分析,这些赠送的礼品的确应视同销售。但是,如果究其实质,不论是送礼的企业,还是收礼的客户,都不会将其理解为一种赠送,赠送只是表面的表述,其实质却是“宣传”,属于一种宣传上的耗费。

业务实质的分析往往比税收政策的分析更重要,此类礼品的赠送虽然表面上形成了“物流”,即物品的所有权由你公司转移到了客户手中,但其实质却是费用的消耗,相对于企业期望获得的宣传效果,客户获得的价值显著地可以忽略不计。形式是赠送,实质是宣传,这是形式与实质不相统一的涉税难题。

实务中,会计人员最不愿意遇到的,就是这种形式与实质不统一所产生的纳税难题,一些会计甚至认为,一旦与税务人员形成争议,可能会陷入秀才遇到兵,有理也说不清的泥潭,故而寄希望于能有一个统一的、非此即彼的标准。

很可惜,这种情况没有标准。其实,这个问题能否正确处理,正是区分普通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地方,也是考验一名税务会计基本涉税能力的地方。

所以,稽查人员的判断是否正确,应当结合上述原理,据实分析如果签字笔、便笺等文具自身价值低,其散发的过程就不是赠送的过程,而是宣传的过程,没有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不应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反之亦然。

是宣传还是赠送,除了涉及是否征增值税外,也涉及是否代扣受赠者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实务中也有一些企业在送礼时,会借此打擦边球。例如,用于宣传赠送的不是普通的签字笔,而是嵌有珠宝的金笔,不代扣个积,则显然是一种巧立名目避税行为。

要想正确把握是宣传还是赠送,按理说并不难,有正常思维与社会经验的人,都可以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其困难的原因在企业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宣传,而税务人员倾向于将其认定为赠送,双方的不信任是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于是就需要结合证据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有利于认定为宣传行为的理由如下。宣传的效果十分明确,这可以从宣传行为本身、受众、策划方案中找到依据,同是送T恤,一种是将公司名字非常小地印在不显眼处,一种是整个T恤图文并茂,后者当然是宣传,前者就有送礼的嫌疑了。

宣传品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这是最关键的因素,假如宣传品本身没有转移所有权,就谈不上视同销售和代扣个税,所有权是否转移,主要取决于宣传过程中企业的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等。

宣传品无特定受众,比如,将宣传品放在一处供人随意取拿,不存在具体的受赠对象,却存在大众或者某特定群体的被宣传对象,这种行为十分有利于否定是一种赠送行为。

宣传品使用价值相对较低,越是价值高的物品,税务机关认定其为赠送的底气就越足。当然,价值的高低,也与企业产品价值的高低相关,卖汽车的与卖电脑的在市场推广中送的宣传品,价值肯定不同。

常见的一些宣传品,如:DM单、精美产品宣传册、开业花篮、铅笔、便笺、印制得花里胡哨的T恤衫、气球等,这些东西有宣传效果,但其本身的使用价值相对较低,连受众自己也不认为是一种受赠行为。在所谓的赠送过程中,所有权不是转移了,而是灭失、消耗了,所以这些行为几乎没有视同销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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