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准管理 1)核准范围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类项目包括:①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②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①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②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③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④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①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②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③新闻传媒;④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2)核准程序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资主体情况; ②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③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④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3)核准工作及工作时限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注】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期限延长 10 个工作日。 2.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国内投资建设项目:核准期限延长不得超过 40 个工作日。 4)核准条件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①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②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③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④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2) 备案管理 1)备案范围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3)核准、备案的变更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①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②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③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④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 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 1 亿美元及以上; ⑤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4)核准、备案的效力和延期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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