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几点思考(3) 文/李志青 “碳达峰&碳中和”必然涉及“效率与公平”这一经济学永恒的主题,“效率”是指在“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实现碳排放(或碳减排)资源配置的最大产出,从指标的角度看,就是使得有限的“碳排放”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实现单位碳排放产出水平的最大化;“公平”则是指“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要兼顾到不同地区和群体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不能让“碳达峰&碳中和”成为一种新的“价格剪刀差”,在碳排放资源配置过程中造成新的“不公平”,损害落后地区(企业)的发展利益。 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必选政策工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为例,碳排放权交易在理论上是一种公认的“效率优先”激励型政策工具,生产效率高的排放主体可以通过有效的碳市场获得更多排放配额和资源,进而提高整体的排放效率(即提高单位碳排放的产出水平)。然后,在这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公平”问题,使得一些低效率的排放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位置,受到结构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而被挤出市场,致使其利益受损,并最终损及其本身的发展。 因此,在“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效率优先”和“公平底线”这一两难选择的本质是对不同排放主体间“发展权”的平衡和维护,尽管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不可调和之处,但就发展而言,就必须都得兼顾。 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为例,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目前大多数碳市场都做了一定的“折中”处理。比如,在现有的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上大多采取了以“公平”为主的历史基线法,在初期按照排放主体的历史排放规模来分配排放配额,同时以持续缩紧配额空间的方法,给排放主体加压,促使其不断提高排放效率。这样一来,就既在初期保障了不同排放主体的发展,同时又在长期鼓励了碳减排相关的技术进步和能力建设,使得排放主体有时间和条件适应新的市场竞争需要。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愿景的公布和国家碳减排路径的明确,碳约束不断强化的结果是,碳排放交易对减排效率的要求变得越来越迫切。在最新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这实则意味着,经过前面8年左右的碳市场试点建设工作,在即将正式启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排放配额的分配将不再主要根据历史排放规模来确定,排放配额的分配将更多发挥气候变化与经济增长的双重宏观调控作用,其中将大大增加对排放主体现有排放效率的考量权重。 当然,除了要兼顾排放主体的效率与公平之外,“碳达峰&碳中和”还得兼顾地区之间的减排效率和发展公平,不仅要避免后发地区因为“碳减排指标”的约束而致使发展受限,也要避免先发地区因为碳约束而致使其产业过度“空心化”。其中有两个关键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在初始分配上,必须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合理配置排放配额;二是在二次分配上,则建立以“效率”为主的分配机制,尤其是考虑在有条件的区域率先破除地区间排放配额交易的障碍,建立相应的地方政府间交易机制,使得碳排放权得以在地区间进行流动,与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辅相成,共同发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积极作用。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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