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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羊肉卷是否构成犯罪?

 0金色童年0405 2021-03-11

——以某涮毛肚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为例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安排,联合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对辖区内某涮毛肚店销售的羊肉卷进行抽检。执法人员与抽检人员当场留存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青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知书。

  根据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检羊肉卷的“克伦特罗”项目(俗称“瘦肉精”)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4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某涮毛肚店,由该店负责人签收。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3日从青岛市城阳区某羊肉批发经营部购进涉案羊肉卷,截至抽检报告送达,该批次羊肉卷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和该抽检批次羊肉卷的索证索票等相关证据。

截至2020年5月7日,当事人未对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由于当事人涉嫌犯罪,5月8日,李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同时抄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定性分析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三个问题展开讨论:一是当事人销售的羊肉卷被检出“克伦特罗”项目不合格行为是否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二是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是否可免予处罚;三是当事人是否构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如构成,应移送公安机关。

  针对第一个问题,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立案查处。

  针对第二个问题,有执法人员认为,“瘦肉精”是在猪牛羊等畜禽成长过程中使用的,并非餐饮服务者在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使用的。当事人购进涉案羊肉卷时,向对方索取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能提供购买该批次羊肉卷的付款记录。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应对其免予处罚。

  针对第三个问题,有执法人员认为此案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理由是:虽然当事人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但涉案羊肉卷中的“克伦特罗”项目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市场上销售会损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当事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无论案值大小,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相关工作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过讨论,执法机关采纳第三种意见,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查办心得

  通过查办这起案件,办案人员有几点心得体会。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一定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法办案。在抽检流程、送达程序以及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在送达抽检报告时,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抽检物品的来源、索证索票以及销售情况全面取证,防止出现当事人索证索票后续补正或造假等行为。

  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办案中,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相关工作规定,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要完善信息交流、联席会议、案件通报、联合执法机制,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以案说法。通过具体案例,让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自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来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作者: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 吴 非,原标题《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羊肉卷是否构成犯罪?——以某涮毛肚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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