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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不配合接管情形下,管理人如何尽职履责规避风险

 太阳风869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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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不配合接管情形下,管理人如何尽职履责规避风险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呈快速增长的态势,管理人的工作受到更多挑战。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部分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以消极甚至对立的态度对待破产程序,拒不配合管理人进行接管工作,然而接管债务人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此时管理人应如何在尽职履责下规避风险?笔者结合破产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及法律法规,浅述在债务人不配合接管情形下管理人的应对之策。

与债务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必要时发出警告

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债务人出现拒绝接管的情形时,管理人应根据债务人拒不配合接管的原因第一时间与债务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拒不配合接管的原因不同,沟通时采取的策略也应不同。

若是因为相关人员对破产法规、破产程序以及管理人缺乏认识,管理人应向其着重强调破产程序对于挽救困境企业的重要意义:如企业仍具有继续经营的价值,可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进行债务重组、盘活资产、引入战略投资人,让企业涅槃重生;如企业不具备重整价值,亦能通过破产清算依法退出市场。在沟通的同时告知其拒不配合接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若是相关人员蔑视司法权,管理人应向其明确发出警告,告知其如不配合接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防止其借此机会实施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管理人在警告其的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声明债务人的印章、证照作废,并重新刻制与办理;迅速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尽可能还原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即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范相关人员隐匿转移财产;严格审查申报债权,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人员进行警告

在与相关人员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因破产案件需要管理人与法院协力规避风险,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需审慎行使职权,故在相关人员不配合接管时,法院不宜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而应先向其发出警告,告知其拒不配合接管的法律后果。法院的此种警告的效力要强于管理人的警告,能够对相关人员产生威慑作用。故管理人在与相关人员沟通未果下,可申请法院通过发函、谈话等方式对其进行警告。

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1、申请法院追究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

当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接管导致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并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可依据下述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载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4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2、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人民法院可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必要时可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措施进行强制接管

若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管理人接管,人民法院可依据下述规定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及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必要时可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措施进行强制接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8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若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可对相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若债务人、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管理人接管,人民法院可依据下述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行政措施:《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程序顺利进行。”

3、申请法院追究已构成犯罪的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若债务人、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并实施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资料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依据下述规定追究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在破产案件当中,管理人应当将风险意识贯穿始终。接管是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基础,也是开展工作的必要程序,在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接管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在尽职履责中规避风险,依法推进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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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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