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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加装电梯,未出资业主能使用电梯吗?

 陈旺法律团队 2021-03-12

本文转载于“陈旺法律服务团队” 微信公众号,为陈旺法律服务团队原创出品


近年来,老旧居民楼业主集资增设电梯已在不少城市成功铺开,旧楼加装电梯在给居民带来利好的同时也引发不少矛盾,一些业主由于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或觉得费用太高,往往不愿出钱分摊电梯加装费用。为了公平起见,防止这些没有参与出资的住户使用电梯,出资加建电梯的业主一般会在加装电梯时安装电梯刷卡系统,只有持电梯卡的人才能使用电梯。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原来那些没有出资加建电梯的住户,在电梯加建完成后可能具有电梯使用需求,那么,这些未出资的业主能不能使用电梯呢?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未出资业主能不能无偿“蹭便梯”

案情介绍

广州郑某原是加装电梯的积极参与者,但由于加装电梯方案变更,郑某的分摊费用由原来的3万余元增至将近5万元,郑某觉得变更的方案不合理,遂退出电梯增设事务且未支付应分摊的增设电梯费用。电梯建好投入使用后,郑某要求使用该电梯,但被电梯负责人拒绝。于是,郑某将两名主要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妨害其使用电梯,并协助其办理电梯门禁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相关规定,增设电梯费用的分摊比例应由参与增设电梯的业主协商确定。本案中,因方案变更导致费用增加,但参与增设电梯的大部分业主经协商同意变更了原分摊系数,并签署了《协议书》,该行为并无违反法律等相关规定。郑某因不同意新的分摊系数而拒绝按照该分摊系数计算并支付增设电梯的分摊费用,却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妨碍其正常使用电梯,并为其办理电梯门禁卡,该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未出资业主能不能有偿加入获得电梯使用权?

案情介绍

2015年厦门思明某小区业主集资加装电梯,按照电梯加装方案,801室的业主杨某如参与加装电梯,其应当分摊87380.95元,后杨某对增设电梯一事明确表示弃权。小区电梯加建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杨某要求加入使用电梯,经出资加建电梯的业主协商,要求杨某补交电梯使用费25万元方可使用电梯。杨某不同意该方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电梯使用费后获得电梯使用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当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小区在建筑区划内增设电梯,该电梯应属该梯号业主共有。杨某作为业主之一,对该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请求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电梯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杨某应支付多少对价才能使用电梯的问题,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杨某想使用电梯,就应当支付合理对价。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存在涉及利益多、筹建难度大、建造成本高等制约因素,一部电梯从筹建到建成往往历时几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杨某先是在电梯筹建时主动放弃出资,后又在电梯建成两年后提出使用电梯,综合考虑十户业主出资增设电梯的风险与回报,杨某所有的801室房屋因增设电梯所带来的通行便利和升值空间,以及杨某封堵电梯入口的恶意行为,本院酌定杨某应支付的电梯使用费按原应出资金额的两倍确定,即杨某应向十户出资业主支付174761.9元(87380.95元×2)作为对价以获得电梯使用权。


三、结语

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升级,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完善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体验,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举措,是惠民便民的民生工程。因此,旧楼加装电梯,既不会因个别业主持反对态度而停止该项民生工程的推进,也不应因个别业主的反对而让后申请加入的业主无法享受电梯带来的便利,否则都将违背旧楼加装电梯的初衷。

针对旧楼加装电梯引发的矛盾纠纷,全体业主均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由于电梯是小区业主集资众筹加建的,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缴纳相应费用是理所应当,司法实践中也并不支持无偿“蹭便梯”的行为。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原未出资加建电梯的居民要求正常使用电梯、享用增设电梯的成果,应当积极与参与电梯集资的其他业主进行协商,获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切勿采取过激手段;其他业主亦应积极协商,给予便利,在后加入的业主支付了相应费用后允许其正常使用电梯。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与安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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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旺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为该所高级合伙人。2003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并进入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工作。自2006年进入律师行业,现已是执业十多年的资深律师。陈旺律师法学专业功底深厚,办案思路灵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了娴熟的办案技巧,被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业务成果奖”。

陈旺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另包括有邱小兵律师、黄卉楠律师、陈云律师、何珊红律师、林燕华律师等十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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