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分析论的原理部分,由两部分内容组成,首先是分析的提出实践理性的诸原理,然后要在这些原理的基础上进行演绎。 什么是演绎,为什么要做演绎呢?康德的演绎,是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这个概念借用了法律的一些内容,当在法庭上针对一个纠纷进行论证的时候,有两类东西需要确认,一类是“事实”,一类是“权利”。演绎就是针对于权利的论证,也就是确定权利的一个过程。 举例来说,在哪儿有一所房子,这就是事实,这个事实很好确认,只要有人去看了,或者拍照有证据证明就好,事实不需要演绎,只需要证明;而这所房子属于什么人,这就是一种权利,这个论证就有些复杂,如果我要举证这所房子属于我,可能就要拿出一些证据,比如地契,同时还要去追溯这个房子我是从哪儿得到的等等,权利无法用一种直接的事实证明,能够确认权利的过程,也就被称为演绎。 在康德的哲学理论中,只要是提出原理,都会紧跟着演绎。因为原理只是一种分析的阐明,是康德的观点,提出来之后这个观点是否有普遍性,这个原理的“权利”,就需要“演绎”这个过程。 下面我们就进入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的第二部分,原理的演绎,以及一个补充的说明。 Ⅰ. 纯粹实践理性原理的演绎 既然要对原理进行演绎,那么就要明确这个原理到底是什么,在这部分一开始,康德就充分的总结了之前原理的主要内容。这部分很重要,也很明确,所以先原文引用—— “这个分析论阐明,纯粹理性是实践的,亦即能够独立地、不依赖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而规定意志——虽然这种阐明是通过一个事实,在其中纯粹理性在我们身上证明它实际上是实践的,也就是通过理性借以规定意志去行动的那个德性原理中的自律。——这个分析同时指出,这一事实是和对意志自由的意识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甚至与它是毫无二致的,借此,一个属于感官世界并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起作用的原因一样必须服从因果性法则的有理性的存在者,他的意志同时却又在实践中从另一个方面,也就是作为自在的存在者本身,意识到自己的可以在事物的某种理知秩序中得到规定的存有,虽然不是按照对他自己的某种特殊的直观,而是按照某些能在感官世界中规定自己的因果性的力学性法则;因为自由,当它被赋予我们时,就把我们置于事物的某种理知秩序中,这是在别处已得到充分证明的。” 分析一下这段,主要说了如下的内容 一、纯粹理性是实践的,独立地、不依赖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而规定意志。 二、这种实践性,并不是论证出来的,而是通过一个事实,也就是我们天然的能认识到人能实践这个事实来确认的。 三、纯粹理性规定意志的法则是道德律,道德律和自由意志是紧密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的。 四、借助道德律,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可以意识到他既需要服从自然因果性,又能够作用自然从而开启一个因果链条。 这实际上就是对分析论提出的原理进行了一个总结,在对这些原理进行演绎之前,康德特意对比了实践理性的分析论与思辨理性的分析论。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去做,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实践理性和思辨理性虽然有区别,但却是在同一个理论构架之中,所以对比着就比较容易去理解;另一方面,实践理性的演绎并不能像思辨理性的先验演绎那样,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甚至是说这都不太像一个演绎,所以康德需要拿思辨理性的演绎在这做一个参考。 那么我们需要回顾一下思辨理性的演绎究竟在干什么,这部分是《纯粹理性批判》的很重要的内容,由此也可见,如果没有《纯粹理性批判》的阅读基础,基本是无法理解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思路的。 思辨理性,即纯粹理性的原理,实际上是关于人的认识论的原理。它的主要内容是认识需要从感性直观(经验)开始,从经验中得到概念,但概念并不是全部由经验所得,其中有一部分是形式的、先验的,也就是所谓的范畴,在范畴的引导下,人们将感性直观获得的经验进行组织,最终获得知识。反过来,人的知识只有在经验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超出经验的范围,一切的知识都是理性的玄想。由此康德区分了经验的世界,也就是现象界,以及超验的世界,也就是本体界。知识只能在现象界生成,并作用于现象界。至于本体界,人不能对它们说什么,即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 但实践理性的原理,却完全不一样,康德这样说到—— “与此相反,道德律尽管没有提供任何展望,但却提供出某种从感官世界的一切材料和我们理论理性运用的整个范围都绝对不可解释的事实,这个事实提供了对某个纯粹知性世界的指示,甚至对这个世界做出了积极的规定,并让我们认识到有关它的某种东西、即某种法则。” 按照纯粹理性的说法,人的认识始终是被动的,虽然康德认为人先天有范畴作为引导,但这些范畴如果没有经验,就不会获得任何知识,所以知识的获得,只有在经验的刺激之下才最终能实现,即便人有主观的意识,但依旧是被动的。 但在实践领域,道德律虽然不能给人提供什么新的关于自然的知识,但却给人了一种积极的能动性,也就是不同于认识,人可以主动的,依照某一种法则来去行事。这就是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最大的不同。 更深入的看,思辨理性引导的认识论,是帮助人们认识到一种自然的规律,但这种规律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一种“他律”。比如天冷结冰,天热冰化,这些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但这规律人是无法进行决定的。但在实践理性中,虽然人无法获得关于自然的一些规律,但可以得到关于自身的一个法则,而且这个法则是理性自己订立的,也就是“自律”,同时按照自律的方式,人有开启一个因果的能力。 康德把实践理性自律之下的自然,称作原型的世界,而把思辨理性认识到的他律之下的自然,称作摹本的世界。这有些像柏拉图对于理念的描述,在洞穴的比喻中,柏拉图将现实世界比作火光照射之下的影子,人们看到的都是这些影子,真正的本体并不是人能够直接看到的。 在充分的分析了两种不同的理性提出的原理之后,紧接着康德要顺着这两种不同的原理进行对比的演绎。不过他首先进行了一个设想:“如果我在打算出庭作证时依据的那个准则受到实践理性的检验,那么我总是要查看一下,假如这个准则作为一个普遍的自然律而起作用,它会是什么样子。” 也就是先不去探讨这些原理的合理性,而假设它们都是合理的,那么去看一下会带来一些什么后果。 康德提出了两个假设,一个是说谎,一个是自杀。 在说谎这个问题上,结合此前的实践法则,一个人选择说谎,是因为他将说谎看作是可以作为普遍法则的行为,那么就会出现人人都说谎的情况,如果人人都说谎,说谎就不再有意义,因为所有人都不会相信他人,说谎所能获得的好处就不复存在,不仅连说谎的意义被取消了,就连说话的意义也一并被取消了。 关于自杀,如果一个人的自杀是因为他将自杀认定是一种普遍的法则,那么就意味着所有人都要自杀,这是一种难以想象的情境,也就是会让这种普遍法则只能具有一瞬间的普遍性,随后所有人都自杀了,就不存在任何自杀的可能,自杀这件事被取消了,更可怕的是将整个人类社会也一同取消了。 所以康德的道德律,在逻辑上看,就是如果一个行动的准则被每个人所执行的时候导致了矛盾,那么这个准则就不具备普遍性,就如说谎和自杀一样,否则就可以被当作一条法则,也就是道德律。 对此,康德也总结到—— “所以,在意志所服从的那个自然的规律【法则】和某种(在意志与其自由行动有关的事情上)服从一个意志的自然的法则【规则】之间作出区别是基于:在前者,客体必须是规定意志的那些表象的原因,但在后者,意志应当是这些客体的原因,以至于意志的原因性只是在纯粹的理性能力中有自己的规定根据,所以这个能力也可以称之为一个纯粹的实践的理性。” 康德有的时候为了让自己的观点更明确,会反复的强调他的观点,在这他再一次将他律和自律做出了区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践理性原理的演绎和思辨理性的不同: “所以,这样两个课题是极不相同的:一方面,纯粹理性如何能够先天地认识客体,另一方面,它如何能够直接地(中通过它自己的作为法则的准则的普遍有效性的思想)就是意志的规定根据,即有理性的存在者在客体的现实性上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 也就是针对纯粹思辨理性的原理进行的演绎核心是论证纯粹理性具有先天认识能力的合理性,这是一个为什么的问题;而实践理性的原理的演绎则是关于理性如何能够成为现实的原因性的根据,这是一个怎么样的问题。 关于理性的思辨运用,康德的逻辑是纯粹理性具有先天能力,因为直观中有内容的部分,也就是经验,也有形式的部分,也就是空间和时间,一切直观都必须在形式之下才能被认识。所以空间和时间是直观先天可能的依据,作为更根本的根据的时间,是源自于人的统觉的统一,这是更深层的依据,也就是演绎最终能提出的证据。 但是理性的实践运用中,恰好是跟思辨运用是相反的,人需要有一种理念,之后才会产生概念并进入经验世界。同时康德强调,实践理性的法则是无关于结果的,即不能用结果能不能达成,或者是否达成来去衡量这个实践理性的法则。所以实践理性原理的演绎不能从直观开始,或者说实践的现实性并不需要论证,而是要把它当作已经给定的现实。 对此康德终于明确了自己的看法—— “对实践理性最高原理的阐明现在已经作出了,就是说,首先指明它包含什么内容,即它是完全先天地、不依赖于经验性原则而独立存在的;其次指明它在什么地方与其他一切实践原理区别开来。至于对这个原理的客观普遍的有效性的演绎即提供辩护理由,以及对这样一种先天综合命题的可能性的洞见,我们不可能指望像在讨论到纯粹理论知性的那些原理时一样顺利进行。” 也就是无法用一种事实和逻辑的演绎,来给实践理性提供辩护,那这个演绎该如何进行呢?康德是这样说的—— “取代对道德原则的这种徒劳而无功地寻求的演绎的,是某种另外的但完全背离的东西,因为它反过来自己充当了某种玄妙莫测的能力的演绎的原则,这种能力不必被任何经验所证明,但思辨理性却(为了在自己的宇宙论理念之下按照这能力的原因性找到无条件者,以便思辨理性不自相矛盾)至少必须把它假定为可能的,这就是自由的能力,对于自由,那本身不需要任何辩护理由的道德律不仅证明它是可能的,而且证明它在那些认识到这个法则对自己有约束的存在者身上是现实的。” 其实这一部分,也是很多人诟病康德的地方,认为他引入了一种循环论证。在演绎中,康德认为道德律和自由互相成为根据,也成确保了演绎的完成。 首先,康德此前就提到,道德律是自由的认知原因,而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原因。其次,关于自由,在思辨理性中,只是作为一种消极的设想,是为了不让人陷入到二律背反中的一个假设,人们不能肯定也无法否定它的存在,但至于它是什么,思辨理性是提不出来任何东西的。但在实践理性中,由于道德律的存在,自由才真正具有了实在性,也就是思辨理性留下了一个自由的空位,在实践中由道德律来填补上了,虽然人们无法真正认识到自由,但由于道德律的存在,恰好成了自由实存的印证。对此康德也非常谨慎地提出了一种解释,即他并没有实在化自由,并没有得到关于自由的任何在认识论层面的知识。 以上就是关于实践理性原理的演绎,在此康德似乎是说,纯粹理性的原理是无法演绎的,你问自由为什么存在,康德说我无法回答,甚至所有人类都无法回答。他提出了一个“洞见的终结”的观点,比如关于宇宙的各种作用关系,在物理上人们用力来总结,但至于说这个力是如何存在的,是怎么来的,一旦深入到这个层面,人类的洞见就结束了,无法获得任何有价值的认识,只能假设它们就天然存在,并在这些基础的存在之上去构建人类知识的大厦。 离开康德较为复杂而又隐晦的论述,下面提出一些个人的思考。 关于自由,我们可以说,自由是人自主行动的一种能力。这背后的含义是什么呢,也就是人可以不受外界的影响,而自己成为某件事情原因。自由的本质是关于因果性,万事万物都在一条条因果链条当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在因果链条中,也就是被外界的原因所决定,就像饿了必然要吃饭,冷了一定要穿衣一样,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是不自由的。 但如果人可以不受外界原因,独自的开启一个因果链条,那么他就可以被认定是自由的。不过深入这种开创性,也会发现,比如一个人可以毫无理由的推桌子,我们也可以说推桌子这个行为是由于这个人的一些生理条件所决定的,比如他的大脑神经信号、肌肉动作等等,这种无限地向前归因,最终只会让这个问题越来越模糊。 所以康德在此就抛开那些具体的细节,从一个整体的人,也就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的角度去将纯粹理性作为这个原因的发起者。如果在这样的分析之下,人在不受外界原因的影响时行动,就是自由。所以康德也就给出了他的道德律,即不受经验影响,人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订立法则。 如果将纯粹理性的思辨应用和实践应用联系起来的话,这二者形成了一个n形的过程,在下面是联系到经验,而上面是纯粹的理性。n形的一端,是思辨应用,也就是从下面的经验开始,人能够不断地去认识,去理解自然的规则,通过对规则的不断追问,持续向上。但思辨的终点也就是它的界限,思辨是不可能超越经验做出任何判断的。这时上升到顶端之后,实践理性接管了一切,开始从理性出发,从原理出发,一路向下,最终又接触到经验。 这个n形,可以看作是一个因果链条,人们从经验中发现因果的表象,不断一路向上,诉诸于理性,而到了顶端之后,就无法再去追问因果的终点,这时还能做的就是自己作为这个因果的发出者,向实践进发。 如果追问人为什么会有自由,这就好比追问为什么会有引力一样,当涉及到这种最基本的问题时,人的洞见就变得无效了,我们只能默认这个事实,然后将其作为一个设定来去发现它们的结果,至于说那个终极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本身这就是人思辨能力的一个悖论环节,终极原因如果有,那它有没有原因呢? 康德的理论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并不是搞清了我们知道的是什么,而是指出了还有什么是我们不能知道的。以前人们习惯用一种二分法,即知道,不知道来去衡量世界。但康德认为,还有一些东西是无论我们了解的多深刻,都是无法知道的,也就是在认知范围之外,有一片模糊的森林,在那里,认识失去了效力,我们唯一能做的就剩下实践了。 Ⅱ. 纯粹理性在实践运用中进行一种在思辨运用中它自身不可能的扩展的权利 经过了一个“非典型”的演绎之后,康德还面临着一个问题,他自己是这样说的—— “在道德原则上,我们建立起了一条使原因性的规定根据超越于感官世界的一切条件之上的原因性法则,并且对意志进行了思考,好像它是作为属于某个理知世界的东西而可规定的,因而不只是好像这个意志的主体(人)作为属于一个纯粹知性世界的东西,虽然在这方面不被我们所知悉,却是可规定的似的(正如这根据纯粹思辨理性批判就能做到的那样),而是也借助于某种根本不可能归于感官世界任何自然规律中的法则,而对这个意志在其原因性方面做出了规定,因而就把我们的知识扩展到了感官世界的边界之外,但纯粹理性批判曾把这样一种僭妄宣布为在一切思辨中都是无意义的。那么,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在这里与它的理论运用在其能力的边界规定方面如何能够协调呢?” 简单地说,就是康德明确了纯粹理性在思辨应用中的范围,特别是因果性,只能用在感官世界的自然规律中,但经过前面的演绎,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在感官世界之外,在现象之外,康德又将因果用了一次,用在了人的实践能够成为自然世界的原因这件事情上。该如何去协调这个表面上看起来的矛盾呢? 这个问题还要从引发康德写出《纯粹理性批判》的休谟。作为经验主义者的休谟认为,原因的概念是虚构的,或者至少说只不过是人的习惯而已。他将一切都归于经验,经验中有的我们才能说有,经验之外的东西都不可靠。而经验中没有因果性的必然标志,最多这就是人的连续性的习惯认知。康德也说过,正是休谟的这种观点,才将他从独断论的迷梦中惊醒,才开始深入去思索认知的问题。 康德认为,休谟的这种经验主义,必然会导致一个后果,那就是彻底的怀疑论。因为在经验主义的论调中,必然性是不存在的,我们不能根据每天太阳从东边升起,就断定太阳确定的运行轨迹,这只是此前的经验显示给我们的,至于说明天会是怎样,经验没有,我们也无法确定。这样人类的一切知识体系都会崩塌,我们无法对任何事情说出确信的话。 特别的,比如数学,这是休谟都无法否定的理论内容,但如果在经验论滑向怀疑论的过程中,数学也无法避免的成为一种不确定的,只能是偶然的,依靠经验的学问,这也是非常荒谬的一件事情。 所以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解决方案,他将世界分为了现象和自在之物,一切因果都发生在现象里,因果在现象里是必然的,因为现象是人经验的反应,而人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时空观以及背后的统觉的统一,简单说就是人在认识世界的时候,向现象中投射了自己先天有的一些规则,正是这些先天的东西,保证了因果性的必然存在。 这样也圈定了因果范畴的能力范围,对于自在之物,也就是在人类经验现象之外的东西,康德认为是无法获得确切的知识的。不过康德并没有完全堵死这条路,他认为,因为没有直观,所以我们无法确定因果在自在之物中的具体情况,但我们仍然可以去思维它们,思维一种关系的存在,只不过不能在这种思维里产生任何的知识。 所以这就是康德提出理性的思辨应用的范围,回到这个范围遇到的挑战,也就是说在实践运用中,在现象之外,出现了一个原因,这就等同于将因果性应用到了现象之外的自在之物,这是思辨理性所不允许的。 康德提出的解释是,理性是有两种运用方式,一种是思辨性的,也就是知性与对象的关系;另一种是实践性的,也就是知性与欲求能力的关系。这两种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前者能产生知识,而后者并不会产生新的知识,只不过是借由这种关系,实现了一个因果链条的开始。 而随着因果范畴的引入,其他的范畴也将可以一并被引入,这是在下一章要探讨的内容。只不过康德明确的讲,不管引入什么,也都不是知识。就好比引入了上帝这个观念,也不过是用来指导实践用的,不能反过来去追究,上帝为什么存在,上帝存在会是什么样子,上帝有什么能力等,那样又进入了认识领域,就依然还是会受到思辨理性的限制。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关键的点就是,人能否自行开启一个因果关系。这在现实中是无需证明的,人一直是这样做的,如果人不能这样做,就不会有任何的创造,不会有如今人类社会的一切。但这种开启也仅仅是开启,一旦人的行为进入了自然界,就必须遵守自然的规则,即便是发明创造,也是要在自然的规则之下,人不可能根据想象凭空创造什么东西,更不能创造出什么自然的法则来。 这里的问题就在于,集中在人身上,一方面人要遵守自然法则,另一方面人还能作为一个最初始的原因,这个原因的来源又是人理性中的一些准则,看似好像是因果性在此出现了一个矛盾。 康德提出了他自己的解决方案,也就是将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分开,思辨理性的因果就是自然的法则,而实践理性的因果是人的道德律,是自由的彰显。 其实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内容是非常严谨的,但到了《实践理性批判》中,往往表现出一种“一厢情愿”,或者说是一种愿望、理想。他提出的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的分别并没有特别强的说服力,这也是康德理论中一直被人攻击的地方。 或者说,人类的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前原因”,就是在进入自然因果链条前的一个推动,因为进入自然的范围内,人类的理性就只能发挥认识作用了。这个微妙的“前原因”,也正是人类世界迷人的地方,是我们有别于一切动物,能够爬上食物链顶端,能够创造这个美丽迷人的人类社会的关键因素。 康德把这称之为自由、道德律,大部分人把他理解为人的意识。关于这个内容,人们可以有无数个理论,但都无法否认人的主动性这个现实。在现实面前,理论能做的,只是做出更好的解释,以及表达一种愿望。康德的愿望就是在他的道德律引导下,人类社会可以向着善不断前进。与其说这是康德的道德哲学,不如说,这是他的道德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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