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收案后,主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件材料,并及时与被告联系,征求被告意见,希望双方能和平解决纠纷,但被告姚某得知被起诉后情绪激动,甚至辱骂法官。主办法官之后多次联系姚某,但其拒接电话并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该案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潘某某提交了其与被告姚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作为其与被告姚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对被告姚某向原告潘某某借款4万元的事实能够确认。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姚某陆续向原告转账9688元,结合其与原告聊天内容,其中6300元应视为对原告的还款,故认定被告姚某尚欠原告借款33700元。法院依法做出裁决,判决被告姚某偿还原告潘某某337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形式,电子数据包括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而微信聊天记录是通信信息的一种。在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交易时,要通过联系电话、地址、聊天内容等其他信息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微信账号归属相应当事人所有并使用,并且在出示证据时,要当庭展示聊天记录,以确认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本案中,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联系情况,能够确认被告身份及借款的事实,故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尽量保存有效的借款凭证,以有效降低诉讼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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