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查相关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安徽信之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0年7月1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线索,对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的安徽信之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自2020年3月份起开始从事代办CE认证业务。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受托为合肥吉姆卫生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俊华标牌有限公司、泉州市新世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32家企业办理了34份带有“CE”标识的“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合格证书)。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为企业代办的上述34份证书不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系无效CE证书。 经查明,当事人在受委托办理上述CE认证证书时,材料递交、商业沟通均由当事人完成,已具备中间商性质。当事人作为中介机构,为客户办理ECM、PQAL两家机构出具的无效CE证书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2020年8月27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天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岗集分公司超范围生产不合格绵白糖案 2020年11月23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抽检的标称该公司生产的绵白糖产品《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许可证编号:SC10334012105339)中未备注绵白糖的生产许可,未批准生产白砂糖、赤砂糖、冰糖。在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及成品库,未发现规格为500克/袋的绵白糖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某公司采购了1袋绵白糖(85KG/袋),然后以500g/袋进行分装生产。当事人超范围生产不合格绵白糖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抽检不合格的绵白糖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624元;3、罚款6279.2元。 合肥广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26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位于合肥市金寨路421号的合肥广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3M口罩售价高达30元每只,该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赴当事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网络反映情况属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但不配合调查,还虚构购进成本,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经查明,当事人虚构所销售的3M口罩购进成本,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哄抬物价情形。2020年2月13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赵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0年11月27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某车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称各品牌白酒共计952瓶。所涉品牌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白酒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赵某在明知上述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然购进用于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952瓶,涉案金额共计240136元,违反了《商标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合肥市申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0年12月4日,合肥市蜀山区华府骏苑5号楼1单元电梯发生冲顶事件,导致被困人员轻伤,电梯和房顶受损。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合肥市申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年度保养的要求对电梯安全钳、制动器等部件进行检查、清洁、润滑,造成制动器内存有铁屑及油污未能及时清除,最终导致电梯冲顶事件发生。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0年12月19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悟卡电器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2月1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互联网监测平台”监测发现,合肥悟卡电器厂涉嫌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 经调查,当事人在无材料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在京东店铺中发表了“60天后的效果 更紧致,提拉肌肤 下颌轮廓分明 抚平细纹”、“打开脂肪分解通道,提高面部肌纤维弹性 留驻分子活力,瘦脸率提高12%”、“60天后的效果 提高肤色 明确脸部轮廓 提拉嘴角”等广告,广告费用为2000元。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1月20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市新站区铜盛五金建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2月14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合肥市新站区铜盛五金建材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经营的外包装标识某品牌的坐便器85个,涉嫌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在网上以单价108元的价格购进标识“某某某”字样的马桶98个,以140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共销售12个,损毁1个,剩余85个被依法查扣。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2021年1月4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某某某”牌坐便器85个;2.罚款11500元。 合肥庐阳区苗丝绘美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在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合肥庐阳区苗丝绘美发店销售的苗丝汇营养液(养发型)被检出[黄体酮]项目不符合规定。2020年10月1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2020年6至7月份,当事人从某销售人员处现金购买6盒苗丝汇营养液(养发型),未按照规定索要进货票据、生产厂家和产品的相关信息等资料。经涉案产品标称生产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协查,涉案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广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名称为“苗丝汇营养液(养发型)”(生产日期20200320)的产品,上述产品系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与情节,应当择一重处。2021年1月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1500元。 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虚假宣传案 2020 年 1 月 26 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包河区屯溪路 259 号的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商品标价签标注商品 “朝美 N95 口罩 ”零售价 40 元 / 只,而实际该商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 GB2626-2006 KN90,并非标注的 “N95 口罩”。当事人利用价签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0年2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药店对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2020 年 9 月 7 日,该药店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为共同被告,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该药店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该药店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市寸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1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一起销售未依法注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案件中,根据线索溯源,对合肥市寸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涉案产品为该公司出售,且该公司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从太和县李某处购进,货款合计 37.83万元。经调查核实,上述一次性医用口罩不是产品外包装所标注的公司生产,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经检验,涉案产品不符合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技术要求。根据《食品药品监督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移送案件罪名目录及证据移送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2020年8月20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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