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土壤污染专项检查培训 精髓来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处处长章营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看这次培训都有哪些要点和问题吧。 企业事业单位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培训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一般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从业单位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四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详尽的介绍。 Q1:若不是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土壤重点污染监管单位如何报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A:根据土壤法,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报送应要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由于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工作还在推进中,目前还未纳入的,之后陆续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Q2:如何判断土建项目表土是否单独存放收集? A:土壤法一个重要理念是“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开发建设前为农用地、绿化用地等的,其表层土壤若未受到污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所以土壤法提出了将表土单独收集存放。至于判断表土有没有单独进行收集存放,重点应该是看表土有没有和建筑垃圾或者被污染的土壤等混合堆放。 Q3:关于土壤隐患排查的问题。我们已经开展排查工作,排查工作的报备是否有固定的格式、表单要求? A:2019年12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试行)》。指南提到每年年底前将隐患排查台账报厂区所在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给出了具体格式,建议大家按照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工作的报告。 https://sthj.sh.gov.cn/shhj3025/2020/03/114017.htm Q4:请问公司即将搬迁,是否需要做土壤场调? A:是否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根据《土壤法》中建设用地启动调查的三种情况进行一一比对。次外还要对照本市188号文、226号文、311号文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Q5:请问经过风险评估存在污染的,但不在短时间内开发利用,一般风险管控措施都有哪些?在风险评估后多长时间内必须要做风险管控措施实施呢? A:风险管控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和制度措施。工程措施包括垂直阻隔墙、水平阻隔等;制度措施包括限制地块开发利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具体需要采取何种风险管控措施需要根据地块的污染类型、污染程度等确定。风险评估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Q6:土壤自行监测重点区域由工厂自行定义的吗? A:国家自行监测的技术指南尚未正式发布,根据技术指南送审稿,重点区域是指重点设施、设备等较为集中的区域。因部分企业规模较大,重点设施较多,分布也比较密集,如对所有重点设施开展监测,成本较高,因此提出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企业可根据重点区域内部重点设施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重点区域内部自行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但布设位置应尽量接近重点区域内污染隐患较大的重点设施,以便及时发现污染状况。 Q7: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场地调查是一样吗? A:两者不是一个概念,相关的主要技术指南分别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 2017年 第78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拆除活动和场地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实施,应根据各自指南的要求开展。 Q8:机加工企业为何被列入土壤重点监管? A:符合《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所列的3种情况之一或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第七条所列的5种情况之一的均要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而不仅仅是根据行业判断。 土壤环保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解读 培训内容围绕“2019-2020年土壤污染环保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检查对象、检查内容、职责分工、时间安排以及保障措施六方面展开。 土壤执法检查工作要点 培训内容包括土壤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企业环境守法提示以及现场执法工作提示。 Q1:为何建设用地表土需要单独单独保存?保存的表土可以怎么用? A:土壤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表土的产生很漫长,其中含有丰富的有机质,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单独剥离出来单独保存的表土是可以再利用的。它的用途很多,比如,厂区内绿化的部分使用;或是有土壤修复需求的项目,可以建立供应需求信息交换平台,把表土用到更需要的地方去。 Q2:哪里可以查看最新的重点监管名单? A: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可以查询:首页 -> 政务公开-> 决策公开-> 文件公开-> 其他文件 中可查询《上海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中包括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Q4:企业已经花几百万修复,是否还要罚款? A:企业应了解法定的义务,预防法律风险,避免出现不利情况。 Q5:现场第三方机构,现场收集的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A:第三方机构在环境监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国家到市局都有规范性文件,允许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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