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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还是“办企业”:创业时如何选择企业形式?

 万益说法 2021-03-22


企业家在创业初期,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成立一个什么形式的企业。笔者遇到过一些在创业路上的朋友,向别人介绍自己在开公司,实际上,他们可能只是注册了一个个体户的营业执照,或者虽然注册了公司但是却没有按照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管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又或者只是与合作伙伴确定了商业计划、租了办公场地但没有设立法律意义上的经营实体,可以说他们是误以为自己在开办“公司”。是他们有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吗?其实并不是,他们有满腔的创业热情,也遵循市场经济的诚信规则,但由于不了解我国现行有哪些企业组织形式,也不清楚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有何不同,想当然的将创业等同于在开办公司或者抱着先野蛮生长再规范管理的想法先摸到石头再过河。殊不知万丈高楼平地起,企业组织形式若选择不当,会成为日后企业发展的瓶颈,甚至为合作伙伴之间的利益纷争、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安全、企业家的刑事法律责任等风险埋下隐患。因而,在创业初期,对我国现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全面了解,选择符合自身发展战略的企业组织形式,并以此建立合适的企业架构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性质、地位及组织状态。法律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要求,如其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内部的组织机构、内部的议事规则、对外的责任承担等。对于企业家而言,不同类型的企业还影响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方式,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其他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企业组织形式表明了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

 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三种类型。其法律规范分别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企业具有高度的融合性,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便是企业的负责人,企业的财产也属于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享受企业的全部收益,相应地也承担企业的全部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是三种企业组织形式中最为灵活的形式,具有设立解散流程简便、出资人能完全掌控、管理相对灵活、行政监管宽松、税负成本低等优点。在设立和解散上,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只需具备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可设立。相应地,只要该投资人决定解散个人独资企业便可以解散,程序较为简便。在经营管理上,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投资人同时也是企业的管理者,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完全听从投资人的意志行事,投资人可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全面掌控,也正因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策略的制定、落实和调整也就相对灵活。在行政机构的监督管理上,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体量较小,行政监管往往也是最为宽松的。在税收政策上,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投资人按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也有其明显的缺陷,在企业的经营发展方面,正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被投资者全盘掌控,对投资者的从属性很强,受制于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财力、战略眼光、知识水平、管理能力,企业往往很难发展壮大,在融资、引入人才等方面也很难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相竞争。在投资人的风险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须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必须要以其个人财产为企业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对投资人的个人及家庭,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又可细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的是,合伙企业须有两个或以上的投资人,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设立,须有合伙人共同制定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总和称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所有,但是合伙人不能将其作为个人财产支配,只能由合伙人共同支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行动纲领,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等事项均应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合伙企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质,易言之,合伙人之所以抱团创业,往往是出于对彼此的信任、看重彼此的能力,这种关系更多地体现为合伙人之间的精诚合作而不仅仅是金钱关系。因此,为了保护合伙人之间的信赖,确保合伙关系的稳定,合伙人在入伙、退伙及对外转让合伙份额上都有所限制。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伙,若不是因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也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若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一般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也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日常运作也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在合伙事项的决策上,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上,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既可以分别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如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的是,由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中债务由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 GP)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

根据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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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称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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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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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称之为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简称 LP)。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称之为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且合伙人人数的上限为50人。一些员工持股平台、私募基金常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公司制企业

公司,是指由一个及以上出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出资人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已被人们所熟知,其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公司与上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比最为显著的不同是其具有人格性,这便是我们常说的“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律拟制的人格。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它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表现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是公司具备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从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产都是属于投资人(合伙人)所有,但公司却截然不同。股东向公司出资后,相应的财产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只能获得相应的股权或股份。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相独立,股东不能据为己有,否则可能会构成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组织机构是公司具备独立人格的意志基础,犹如自然人的大脑产生公司的意志和行为,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共同构成了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具备独立人格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同的是,公司以其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有限”两字的含义。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公司就是股东生下的成家立业的儿子,按照现代法治规则,儿子独立于父亲,子债不必父偿。

正是由于公司的独立人格给股东带来的有限责任的特点,让股东成为了纯粹的投资者,股东的个人财富得以与商业风险相隔离,使股东的风险降到了最低。此外,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公司的经营管理从投资人手上交棒到了职业经理人手上,使得公司的管理更显规模化、专业化、技术化,产生了大型、竞争力强、经营持久的企业。由于公司制度的规范性,也使得公司更易于获得外部融资,股东的股权或股份更易于转让。这些都是公司制企业相比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的优势。当然,公司制这种更为复杂的企业组织行为也产生了组建成本高、管理难度大、税收负担大等问题。

公司可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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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我们常说的“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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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2-200名股东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其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根据股票是否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企业类型的选择

综上所述,不同的企业类型在设立难度、责任承担、组织形式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创业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及发展的需要选择合适企业组织形式。以下表格对不同的企业类型进行简要对比。

通常而言,如果经营规模相对较大,债务风险较高及有企业扩张计划的,可以采用公司制的形式,如果业务模式单一、债务风险较低、无扩张计划的,可以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等形式。但实践中,不同的企业类型的选择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并非只有本文介绍的几种简单的判断维度,创业者在选择企业类型时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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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宁  振

宁  振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治理、企业改制、建设工程。

陈之焱

陈之焱,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顾问、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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